蒙城原广电局长贪污受贿案二审裁定
王志强获刑六年
晨报讯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二审裁定,判处原蒙城县宣传部副部长、广播电视局局长、党组书记王志强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认定的王志强犯罪情节包括2004年2月时任蒙城县广播电视局会计兼工会主席郭立山与王志强共谋,将一张深圳市一电子有限公司金额为49100元的电话机发票重复在该局下属单位广播电视服务公司报销。
1998年至2005年底,王志强在任蒙城县广电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蒋某某等19人的贿赂计215000元。
另外,在亳州中院二审期间,王志强的家人主动缴纳一审的没收财产15万元。
亳州中级人民法院最后认定王志强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又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考虑到王志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主动履行财产刑罚,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判定王志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五万元。
(刘亭美 延军 万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