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15日,36岁的家庭主妇张立立(化名)在家中利用计算机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时,被北京治安支队民警与分局科技信通处民警截获。张对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很快,案件被移送到检察机关,此案最后以聚众淫乱罪提起公诉。
关于利用互联网裸聊的法律认定,记者日前采访了北京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法学博士王新环。他说,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并不存在法律缺位而只存在渐渐规范与改进问题。
三种认定意见
裸聊作为网络违法的新型犯罪,我国在制定刑法时尚未出现。这种行为能否定罪,定何罪都尚不明确。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裸聊的性质有多种不同的认定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裸聊行为按照《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的规定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裸聊行为应当构成聚众淫乱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裸聊是纯个人行为,由于参与者之间不具有现实接触的可能,具有一定的隐私性,不会危害社会,受到行政处罚即可。
传播淫秽物品罪?
如果认定本案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就要求该行为必须有物品这个载体。本案中,随卷移送至检察机关的光盘中记录的视频信息仅仅是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录制下来的视频文件,而并不代表其原始的存在形态,在信息传播的形式上不符合《解释》的规定,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由于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并非为了谋利,因此,如果认定其犯有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话,就要求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符合《解释》第3条第2款之规定,即“制作、复制、贩卖、出版、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40个以上,或者“制作、复制、贩卖、出版、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两万次以上。由于实时视频形成的不是电子文件,因此无法计算其具体个数。因此,如果认定犯罪嫌疑人犯有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话,最直接产生的一个问题就是无法认定其具体传播的数量,也就无法对其定罪量刑。
聚众淫乱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当构成聚众淫乱罪。检察官认为由于聊天室的IP地址是固定的,即他们所聚集的网络虚拟空间的地点是固定的,因此他们在参与聚众淫乱活动时在虚拟空间中是具有空间上的同一性的,符合聚众淫乱罪的客观要件。
经请示上级检察机关,此案最后以聚众淫乱罪提起公诉。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检察机关仍没有放弃探讨和研究,法院也认为很难定罪,检察院为此案还专门召开了专家研讨会,经过反复研究,于2007年2月撤回起诉。
北京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王新环说,我国刑法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行为是犯罪的规定,已经滞后于现实情况的发展变化,已经不适应惩治此类犯罪的需要。着意于维护网络秩序和互联网的健康发展,裸聊行为入罪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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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警察”将上岗
据新华社电为依法严厉打击传播网络淫秽色情等违法犯罪活动,整治互联网上突出的治安问题,公安部、中央宣传部等十部门决定,从2007年4月开始,在全国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
6月底前,公安机关将在全国重点网站、论坛设立网上“报警岗亭”和“虚拟警察”,网上接收群众举报、求助,网下迅速处置,及时发现、制止网上有害信息传播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公开警示网上轻微违法和不良行为。
数字
根据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2006年11月14日公布的统计数字: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的利用互联网裸体视频聊天(俗称“裸聊”)等从事淫秽色情活动的有效线索1600余条,破获相关各类刑事和治安案件39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21人,处理涉案人员370人。
动机
北京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王新环介绍说,目前裸聊的动机、目的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填补精神空虚。为了追求自身的感官刺激,获得生理和心理的满足,同时也不乏有好奇者;二是以牟利为目的。为吸引网站人气和点击数,开办裸聊网站和组织色情淫秽表演的不法者,以吸引广告;三是实施违法犯罪。以裸聊诱惑为手段,搞网络诈骗和实施其他网络犯罪,以获取非法利益。
对话
北京公安机关侦破一起网上裸聊案时,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对话片段:
问:什么是裸聊?
答:网上聊天时一起脱衣服,摆弄自己的性器官。
问:聊天为什么要脱衣服?
答:刺激。问:你在聊天室担任了什么角色?答:我和聊天室的主人比较熟,有时他把“帽子”(聊天室临时管理权)给我,我就负责对这个聊天室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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