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广州允许单位自建房引发争议以来,最近江苏省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土地集资自建经济适用房的消息再引关注。其实,除了这两地做法外,各种不同建房模式在各地表现形式又有不同,有的是偷偷摸摸在搞,有的是大张旗鼓在搞,有的则是地方政府公开支持,大有星火燎原之势。
以单位自建房为例,这种情况是否合法、合理,争论的焦点不在房产上,而是在土地上,即少部分人使用了全民所有的国有土地是否公平。我们可以比较一下,单位职工购买商品房和购买单位自建房有什么不同。往简单了说,单位职工购买商品房需要支付房屋成本、土地成本和开发商的利润,而购买单位自建房(不同于福利分房)则仅需要支付房屋成本,即购买单位自建房节省了开发商的利润和土地成本两部分。节省开发商的利润没什么问题,因为“省的就是这份钱”,但国有土地也被“节省掉了”就出问题了。那么,国家和政府应该怎么办呢,是为了维护城市土地国有的法律尊严叫停,还是为了平抑房价而纵容这种现象下去?
站在国家角度来说,因房地产市场过热的问题带来的压力还是很大的,建设部门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供应、发改委的宏观调控都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舆论监督。而个人合作建房、单位自建房等现象的出现是可以有效地缓解这些压力的。一方面,它可以实实在在地使部分人得到房,缓解供需矛盾;另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房价的过度攀升形成制约。从另一个角度说,这些现象是在“协助”政府进行房地产调控。所以,从国家的视角来讲,也许考虑的不应当是该不该取缔这些现象,而是如何使这些“非法”现象合法化。还是以单位自建房为例,不合理的部分就出现在国有企业或党政机关的全民国有土地被部分人无偿享用了。那我们可以考虑规定让职工购买房屋时同时缴纳房屋和土地成本,单位将土地部分的钱上缴国家,这样单位职工仍可省掉开发商利润那部分钱,又没占国家的“便宜”。或者由国有单位补交土地出让金,购房职工通过支付土地成本再给单位以补偿。所以说,任何事物的出现都有其必然性,当现有的住房政策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百姓住房需求时,为使矛盾关系得到缓和,各种“补偿”途径便会自然产生。而政府对待这些现象要从实际效果出发,也就是说,站在现实角度应当支持类似自建房的这种需求补偿现象,但绝不支持这种现象以现在这种形式出现。换句话说,也就是采用合适的方法使这种现象以公平、合理的形式出现。这些国有单位的土地已经被国家划拨出去,又属于建设用地,并且看起来不大可能被收回,既然如此,为什么不能集约利用它们呢?不但可以使国有单位的空置土地得到有效利用,同时又可以解决一部分人的住房问题。因此,在土地集约利用方面做些文章,应是应对目前单位集资建房现象的政策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