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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购物一脚踏空摔倒受伤

  本报讯(通讯员余勇记者袁玮)八旬老太在商店购物不慎摔倒,由此与商家打起官司。日前这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经过虹口区法院的调解,顾客和商家达成和解协议:商家给付老太2万余元,老太当庭撤回起诉。

  去年秋天,周老太至商店去维修钟表。

进入该店北门后,老太不慎摔倒在进门处踏步与店面交界处,致使右股骨骨折。周老太受伤后,被商店工作人员送往医院入院诊治。其间,周老太支付医疗费等共计19000元。嗣后,周老太与商店未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遂一纸诉状将商店告上法庭。

  审理中,原告周老太认为在进入该店后,因店内地面高度低于踏步十多厘米,而商家在店内未设置任何提示或警示标志,自己毫无心理准备不慎摔在地上。即便踏步高度不违反国家规定,商店一方仍存有未在下台阶处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或采取防滑措施的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周老太要求对方承担自己因摔伤所致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等共计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被告商店一方认为,商店的建筑设计完全符合有关要求,且进门处踏步为黑色,上面另铺有一块红色标明“欢迎光临”字样防滑地垫,与店面内灰白色地面可作明显区分,因此作为商家并无过错,不存有安全隐患。而周老太作为第二次入店消费者,应知道店内布置,另外原告作为80多岁老人出行应有一定安全意识,其家属对老人出行亦应有一定的安全照顾意识,故对于老人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同意。

  经法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法官提醒

  被告商店方作为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单位,在经营场所内,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因商店踏步略高于地面,可在踏步与店内地面交界处再设置一些警示标志,以减少损害发生;原告周老太作为再次上门的消费者,除应具备基本的行走安全注意义务外,对于店内设置也应有一定的认知。经过这起案件,店方已在发生事故的地方贴上明显的“小心台阶”标记,亡羊补牢为时未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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