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骗取下属同居怀孕 法院认定其侵害女方贞操权判赔2万
时报记者 龚萍
与男友同居并怀孕的24岁女子张某,一心打算与他结婚时,却发现其已有家室并育有两子,于是以侵犯贞操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起因:已婚上司骗下属致怀孕
2006年3月,张某应聘到常平镇一家公司任业务员。自入职后,其直接上司,该公司业务经理许某(化名)以帮助她拓展业务为借口接近张某。身为有妻之夫的许某,却对张某谎称未婚,要求与她建立恋爱关系,并用甜言蜜语许诺愿意与其结婚。
信以为真的张某与许某确定恋爱关系后,便以身相许。此后,两人以恋人身份租房开始同居。5月,张某发现自己有孕在身,于是催促男友结婚。
经过:人流后方知男友有家室
但是,本就有妻室的许某开始编造种种借口,不愿跟已有身孕的女友结婚。他对女友软硬兼施,劝其去做人流手术。6月1日,许某将张某带往常平医院,诊断为子宫内早孕45天,事后做了人流手术。但术后,原先承诺会好好照顾女友并为其支付营养费的许某却不见人影,也未支付营养费。
于是,张某开始怀疑,口口声声称自己未婚的男友可能是有家室的人。同年7月7日,在女友的一再追问下,许某才坦白了其已婚的事实。听到男友已婚且有两个小孩的事实后,张某感到自己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耻辱,痛不欲生。随即,两人中断了恋爱关系。
结果:女方怒而上告获赔2万
痛不欲生的张某一怒之下,便以“侵害贞操权”为由,将许某告上法庭。她认为,许某通过欺骗的方法夺去了自己最珍贵的贞操,因此要求法庭判令许某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许某在答辩时则称,贞操权不是独立的权利,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即使有侵犯权,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也不应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许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某贞操权受到侵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法院说法 贞操权应受法律保护
东莞市人民法院在审结此案时认为,被告许某明知自己已有配偶且生有孩子的事实,却向原告张某谎称其为未婚,使原告信以为真与其同居,并致使原告怀孕及中止妊娠,给原告造成了身体和心理的损害,的确构成侵害了原告的贞操权,因此,被告依法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在“贞操权是否能作为当事人的诉讼内容”这一问题上,东莞市人民法院认为,贞操权是男女均享有的以性行为为特定内容的一项独立人格权 ,应受到法律保护。
东莞市人民法院认为,虽然贞操权尚未被立法明确规定为民事权利,但在贞操权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当事人所受的精神伤害及肉体伤害是无可置疑的(如加害人强迫与某妇女性交,导致该妇女怀孕,此时受害人不仅出现精神上的痛苦,也会出现诸如医疗费用支出、误工工资损失等财产方面的后果),因此,司法机关应本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宪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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