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宾身份:南京市人大代表、秦淮区中医院院长
案 由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内资企业、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和港、澳、台地区驻宁人员除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依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胥京生:自1999年起,我国已逐步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近几年来,由于医药流通领域的原因,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的医药费用也是不断上涨。特别是区属中小型医疗机构,由于政策拨款不到位和三级医疗机构的挤压,面临着难以生存的境地。希望尽快将全市医疗卫生单位及人员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来,根据财政、企业、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起保障医疗卫生系统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对 话
主持人:您认为现在的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存在什么问题?
胥京生:我觉得现在我们事业单位的人处于一种比较尴尬的局面。上不着天,下不着地,企业现在全部参加了医保,包括困难企业,而公务员又有公费医疗。我们事业单位的人处于中间的“真空地带”,就比较困难。就拿我们秦淮区医疗机构来说吧,千把人左右,有的效益不好的医院,已经是一个在职职工养活两个退休职工了。
主持人:这件建议,听说您提了好几年了?
胥京生:是的,我对这个问题比较关注。像我们这样的二级医院效益还可以,一些卫生院或社区服务中心,更存在这样的问题,工作人员普遍年龄在50岁左右。一些本科毕业的学生,根本就不愿到社区服务中心来,如果再不补充“新鲜血液”,可能再过四五年,社区医务人员就全部退休了,那么他们这个群体靠谁来养活呢?如果一个单位出了两三位大病重病职工,那这样的单位就要“垮”掉了。所以,一连好几年我都在不断地提这个建议。根据有关部门的答复,像我们事业单位的医保必须要参照公务员的标准来定。南京市又必须和全省同步,所以,就需要有一个等待期。
主持人: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是否可以独立操作?
胥京生:我认为完全可以。像国外在这方面做的就比较好,他们的保障体系也比较有保障。有关部门完全可以把事业单位单独“撇”出来,在医疗保险上只要优于企业就行了。像基层也有这个需要,愿意交纳这部分费用,有关部门应该进行充分调研和考虑。比如可以在秦淮区做试点,如果可行就可以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答 复
南京市劳动保障局:我市自2001年起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特别是2005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基本解决了大批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16万的困难企业职工全部进入“医保”。经过几年来的实践,通过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入良性循环阶段,为参保人员看病就医提供了有力的保证。秦淮区医疗卫生单位在职及离退休人员约1000余人,属于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采用的是参照公费医疗的管理规定报销医药费办法,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补贴和本单位的收支节余部分。随着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开展和覆盖面的不断扩大,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从保证省、市政策相对统一、便于操作的角度出发,我们要积极筹备,做好公务员参保的各项启动准备工作:一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做好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调研修订工作。二是着手建立公务员医疗保险基础资料信息库。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了梳理和规范,建立起全市公务员基础资料信息库,为公务员参保做好了技术准备。三是在公务员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正式启动以前,各区可尝试在现行的公费医疗管理基础上,采取多方筹资的方法建立区级医疗统筹,解决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等事业单位医疗保障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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