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一村庄发生一起凶杀案,死者是母子二人,而且是残疾人,家境贫寒,凶手为何要对母子二人下毒手呢?凶手究竟图个啥?警方经调查锁定了曾经强奸过村妇的村民尹用国。德宏中院两次审理均判尹用国死刑,尹用国均不服判,提起上诉,最终,云南省高院终审认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尹用国无罪释放。
尹用国是梁河县芒东村村民,今年58岁。11年前,他因强奸同村村民雷女士,被判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一直在家务农。8年后,雷女士母子被杀,他再次被列为头号犯罪嫌疑人。
村民“举报”:案发当天,看到过尹用国路过案发地点,手里好像还拿着锄头。有了村民的线索,4月19日,梁河县警方以尹用国涉嫌故意杀人,将他刑事拘留。同年11月,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对尹用国以犯故意杀人罪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两次经历“鬼门关”
法庭开庭审理时,尹用国矢口否认杀人事实,德宏中院采信了公诉机关的证据,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尹用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尹用国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3月17日,云南省高院作出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3个月后,德宏中院再次作出判决:尹用国依然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死者家属4.4万余元。无罪推定救了“杀人犯”
尹用国依然不服,再次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云南省高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人尹用国具有杀人动机,并作过有罪供述。但其供述的作案时间不确定,对作案工具和丢弃作案工具的地点的供述不能印证,且事后未查出确有作案工具,所以,不能证实他实施了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原判决认定尹用国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2005年9月6日,云南省高院终审宣告尹用国无罪释放,尹用国重获新生。此时,尹用国在看守所里关押了555天。依法提出国家赔偿出狱后,尹用国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国家赔偿。让他们赔偿因其被错误羁押555天中,所受的损失18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德宏州检察院、德宏州中院认为,由于尹用国自己故意作了虚假供述,而被勒羁押和判处刑罚,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尹用国当然不服,又上诉到云南省高院。云南省高院认为,德宏州检察院、德宏州中院没有证据证明尹用国主观上有“故意作虚假供述”的情形,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裁定由德宏州检察院、德宏州中院共同赔偿尹用国4万余元。最近,尹用国终于拿到所有赔偿金。据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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