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媒体出于某种目的策划并组织某些活动,或者诱发和控制某些事件,然后再加加以大张旗鼓地报道,这就是美国著名传媒学者李普曼称之为的“伪事件”或“媒介事件”。国外运用“伪事件”的媒体大有人在,比如美国媒体为了制造发动战争的理由,散布假消息,捏造“伪事件”。
国内媒体制造的“伪事件”同样层出不穷。如果我们还有印象,我们就不会忘记2000年下半年炒得相当火热的陆幼青《死亡日记》,这实际上也是在媒体策划之下的一个“伪事件”。今天,我们又有了一个“伪事件”的新版本,3月19日,某媒体刊发“茶水发炎”报道,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对此正面回应:医院的尿检程序本身无法辨识茶水,该报道有悖于媒体记者职业道德的规范要求,是误导公众。
回应本身也引发了学者和新闻界的热烈讨论。正如马少华老师所说,对于“茶水发炎”引发的风波,人们在事实层面已无话可说,在价值层面却议论纷纭。然而,如何评论“茶水发炎”的价值,是不是如毛群安所说的“该报道有悖于媒体记者职业道德的规范要求,是误导公众”?我想这就涉及到对“伪事件”本身价值的认识。
人们通常对于“伪事件”持贬损的态度,认为报道“伪事件”的新闻扭曲了事情的真相。不过,如果我们公正地评价媒体,那么我们会发现,在某种报道利益的指引之下,媒体出现“伪事件”并不奇怪。
其实何止媒体制造“伪事件”,警察也在制造“伪事件”,不过,在法学上的术语叫做“诱惑侦查”,就是警察出面与嫌疑人接触,以获取证据。以下的事件人们通常不会有意见:某一毒贩四处兜售毒品,警察佯装购买者从而将其抓获。但西安某派出所示意卖淫女约已谈好价格的网友见面,最终将赴约的嫖客抓获,却招致媒体大加挞伐。对于这两种事件人们作出不同的反应,就在于前者只是让有犯罪意图的嫌疑人将犯罪意图暴露出来,因此这是有益于公益的,在学理上称之为“暴露型诱惑侦查”;后者是利用违法手段,诱发他人产生犯罪意图,这是有害于社会的,在学理上称之为“诱使型诱惑侦查”。新闻学中其实也可以将曝光社会阴暗面的“伪事件”区分为,“暴露型诱伪事件”与“诱使型伪事件”,如果媒体只是暴露出社会已有的阴暗面,是值得在道义上肯定的,如果媒体是诱使他人从事不光彩的事情,那么在道义上是应当否定的。暗访手段、媒体制造事件本身是中性的,对他们的价值评判需要借助于他们是否为了公益,是仅仅曝光还是诱使他人做出不光彩的事情等外在标准。“茶水发炎”事件总体上属于“暴露型诱伪事件”,是媒体通过策划来使尿检仪器效能问题曝光于公众。这一事件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媒体有权代替公众了解这些仪器是否能真正起到效果。至于鉴定仪无法辨识茶水,那是专业人士所知,记者无从知晓,当然不为过错;另一方面,报道事实上也暴露出这些鉴定仪的一些问题,有何不好?不过,假使记者从一开始就知道“尿液分析仪不能鉴别尿液以外的茶水或其他液体”,却仍然用茶水送检制造“伪事件”,那么记者的行为就不再是为了公益,就应当受到遣责。或者再大胆假设一下,如果记者冒充经销商向医院推销不合格的鉴定仪,再进行所谓的曝光,那么记者的行为更是应当唾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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