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7月1日起,发生交通肇事后,在送伤者到医院后或者接受调查期间逃匿,将按照交通肇事逃逸确定事故责任;驾车人被拖拽车辆后,当日内可以取回。”这是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内容。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共9章,127条。重点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突出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原则。
规范送子车及驾驶员
近年来,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客车越来越普及,在城市多以微型面包车形式出现,在农村大多是接近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这显然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鉴于小乘客在机动车运行中自我防护能力较弱,《条例》规定,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客车,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放置专用标志;应当保持技术状况良好,并按照营运载客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期限进行检验。禁止使用非载客车辆接送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申请驾驶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客车的驾驶人,应当有三年以上驾驶该型机动车的驾驶经历,并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和前三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
严惩肇事逃逸行为
为有效控制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多发的势头,《条例》将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而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现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冒名顶替嫌疑,报案后无正当理由离开现场后又返回;在送伤者到医院后或者接受调查期间逃匿;为逃避责任提供虚假身份证明的等4种行为,按照交通肇事逃逸确定事故责任。
这一规定,有利于加大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填补了上位法的空白。
限制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
《条例》强化了对交管部门的监督,以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规范性,限制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在制定具体罚款执行标准时,明确具体标准,不留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地避免执法人员乱罚款、罚态度款的问题。同时绝大多数罚款的标准取上位法规定的中下限,对故意违法行为及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均规定按照上限处罚。《条例》还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拖拽违法车辆,应当同时将车辆存放场地和接受处理的地点报“110”指挥中心,以便于当事人查询。
明确知情权建议权
为了给公民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创造条件和机会,《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增设限制性的交通信号设施的,应当在十五日前向社会公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等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和调整提出建议。公民二十人以上联名书面提出建议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时限作出书面答复。”这样规定有利于增强道路交通管理中的“互动性”,也使交通安全管理作到科学决策,措施真正体现民意。(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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