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挪用资金坐牢五年,出狱后向公司讨要10万元工资,因坐牢不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这个男子的诉讼请求。
1998年,26岁的孙亮(化名)到天津市津南区一家公司工作,任销售部经理,但是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商谈工资待遇问题。
原审法院驳回孙亮的诉讼请求后,孙亮表示协议书是公司通过非法形式取得的,所以向二中院提出上诉。二中院认为,虽然孙亮和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孙亮和公司在2001年签订了协议书,假使如孙亮所言,这份协议书侵害了他的合法权利,那么孙亮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自己的主张,但孙亮在2006年才主张自己的权利,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而他在取保候审和服刑期间,不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所以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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