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大早,特地把自己打理得“清清爽爽”的陈丽丽,佩上“阳光中心青少年事务社工”的胸牌,再次仔细翻阅了一遍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后,自信满满地走出家门。
上午10点,陈丽丽走进了长宁法院二楼的圆桌法庭。
本报记者 陈轶珺
开庭前前往案发地点调查
陈丽丽到达圆桌法庭后不久,稚气犹存的晶晶在法警的陪同下,低垂着头走进。因涉嫌盗窃罪,晶晶将在这里接受法律的审判。按照流程,在正式开庭之前,陈丽丽需要与晶晶进行简短的沟通,尽可能地安抚和舒缓他的心情,并告知其相关的权利。虽然昨天是陈丽丽首次与晶晶相逢,但陈丽丽对他却相当熟悉,为了这次庭审,陈丽丽详细了解了相关案情及晶晶的成长经历,并前往其案发前生活的网吧展开了系列社会调查。
法庭上提出减轻处罚意见
见到晶晶,陈丽丽首先说话:“我是阳光青年社区的社工,今天你爸爸妈妈不能来法庭,我将担任你的‘合适成年人’,我会依法保障你的权益。但你要如实陈述。我姓陈。首先你能不能告诉我,你为什么会去偷东西吗?是不是肚子饿了……”陈丽丽由此将话题转入了晶晶所做的事。
晶晶是个苦命的孩子,出生在江苏丹阳的他,才读完小学就辍学了。由于和父亲不和,11岁时晶晶独自离家,来到上海,因此沦为了一个居所不定的流浪儿。饿了偷点钱填饱肚子,累了就跑到网吧睡一觉。小偷小摸终于演变成了犯罪,2006年11月晶晶因入户盗窃,被公安机关逮捕,而这离开他上一次刑满释放仅仅过了一个月。
晶晶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法官联系了他的家人却发现,晶晶的父母已在2002年离异,母亲早已失去了踪迹,而父亲最近也下落不明,晶晶的抚养权判给谁都不知道。在法院和阳光中心的安排下,陈丽丽成为了晶晶的“合适成年人”,与晶晶的律师辩护工作不同的是,陈丽丽更多的是担任一个大姐姐的职责,她将坐在晶晶的身边陪同他上庭,安抚他,让他不再感到孤单。
“希望合议庭考虑到晶晶家庭教育比较特殊的情况,再结合其自首的行为,能减轻对他的处罚。”陈丽丽在庭上表达了自己的意见。
合议庭在综合了各种因素后,当庭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500元。
一封信让未成年犯当庭落泪
当然作为晶晶的“合适成年人”除了帮他请求法院宽大处理外,陈丽丽在法庭上还担当起了教育他的责任。“对于你的行为我是既痛恨又惋惜,你刚刑满释放又入班房,难道你不知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道理……”为了教育晶晶,陈丽丽特地写了一封信,信中句句话,她都反复斟酌,语重心长。
听到这封信,晶晶愣了一下,眼泪不由得流了下来,“从来没有人那么关心我。大姐姐让我第一次感觉到有人在为我做事,不管有用没用,至少我不再是一个人了。我不想再进来了,我会好好做人,出来后把身份证办了,就去找工作,靠自己的劳动赚钱。”
名词解释
合适成年人参与庭审制度
据介绍,陈丽丽的行为被称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庭审制度”。
它是指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开庭受审时,在父母等法定代理人因故不能到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一名恰当的成年人,比如教师、社工等在场的制度。目的在于帮助未成年人摆脱焦虑、孤独、恐惧等状态。
圆桌法庭
圆桌法庭是指少年审判庭,是一张椭圆形的会议桌,参与诉讼的各方主体同处于一个桌面,审判长居中,两侧分别为控辩双方,对面为被告人,被告人两侧分别为辩护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整个法庭布置色调温和,浅色的墙壁、柔和的灯光,精美的装饰画和生意盎然的绿色植物。在“圆桌法庭”的庭审中,未成年被告人去掉手铐等械具,与其监护人、辩护人、帮教老师同坐在一起。法院认为,这能够使被告人感受温暖,最大限度地减轻未成年被告人恐惧和抵触的心理。本市从2005年11月开始实施这一做法,目前有闵行、长宁、普陀、闸北四个法院在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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