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的朱甲(化名)以收入低为理由,起诉法院要求免去他每季度承担老母亲100元的赡养费。日前,静安区法院对朱甲的诉请判决不予支持。
不愿支付赡养费
朱甲有兄弟姐妹7人。2003年老母亲居住地动迁后,年近八旬的老母亲随小儿子一块生活,老父亲随朱甲一家共同生活。
2006年4月,其母向虹口区法院起诉要求各子女每季度每人支付赡养费100元和分担老人的医疗费用。7月,法院判决朱甲等人每季度每人各支付老母亲赡养费100元。朱甲不服提出上诉。一个月后,朱甲又提出撤诉。
2007年1月中旬,朱甲再次起诉到法院称,自己是外地退休回沪人员,收入低,法院应该免去自己赡养母亲每季度100元的义务,母亲也不应该追索他的赡养责任。
不当请求遭驳回
法院认为,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朱甲赡养老母亲的赡养纠纷,去年曾经上海两级法院处理,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已发生了法律效力,双方均应按照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来履行义务或享有权利。考虑到双方的经济情况及生活条件并未发生较大的变化,朱甲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法院依法驳回了他的诉请。
特约通讯员李鸿光
本报记者宋宁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