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
陪酒DJ芊芊猝死已经17天了,芊芊的父母昨日正式向娱乐城方面提出工伤索赔书面要求,索赔金额高达667795元,并限期让娱乐城作出答复,他们称如果娱乐城方面不同意以工伤的形式赔偿,他们就会向成都市劳动局正式申请认定工伤死亡。芊芊之死究竟属不属于工伤死亡?法学界和律师的观点产生了激烈碰撞。
死者父母提出巨额索赔
向娱乐城索赔66万余元
昨日中午,郑勇和罗云夫妻到成都某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代理索赔事宜。
代理律师认为,芊芊的死亡符合工伤死亡的条件,应当按照工伤索赔。律师称,郑勇夫妻可以向娱乐城方面索赔的项目包括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精神抚慰金。根据成都市统计局2007年2月发布的统计公报,2006年度成都市城镇职工人均工资收入为22564元,月平均工资为1880.3元,最后计算的索赔金额为667795元。
昨日下午4时,郑勇和罗云在入住的招待所将书面索赔申请递交到娱乐城代理人徐律师手中,并要求娱乐城方面在今日内作出回应。
家属被拦在娱乐城外
郑勇称,由于娱乐城方面直到16日晚上都没有正式和他们交涉,他们到娱乐城准备找其负责人协商。刚走到娱乐城楼下,护卫们立即将他们拦住,不准上楼。
不久,郑勇的一些亲属也赶到,险些和护卫人员发生冲突,但是始终没有进到娱乐城。后来,娱乐城的代理律师徐律师出面对他们进行劝说,并称由他们先提出索赔的书面方案,娱乐城会针对索赔方案作出答复。
家属走进劳动监察总队
郑勇和罗云认为,娱乐城在用工上存在明显的过错,首先是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其次,DJ们在这家娱乐城里,名义上是推销员,实际上是陪酒女。
昨日下午,郑勇和罗云经过多次问路,来到位于西华门街的成都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投诉娱乐城,称芊芊打工的娱乐城侵犯了女儿的合法权利,请求劳动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市劳动监察总队工作人员称,他们会认真处理郑勇和罗云的投诉。
娱乐城称 按工伤也只赔6万元
索赔数额过高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上了娱乐城代理人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小中。徐律师称,芊芊家属提出的索赔是按照工伤死亡的赔付方式计算的,而且是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2006年度人均工资收入为标准计算的,这不符合实际情况。他认为芊芊是农民工,即使构成工伤,也应该按照农村综合保险进行赔付,根据这样计算出来的结果大约是6万元。
不属于工伤
徐律师称,芊芊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死亡,是有争议的。他称,“工伤是指在履职过程中受到第三方的损害导致的人身损害或者死亡”,警方的侦查结果芊芊是意外死亡,所以不属于他人损害导致的死亡。他还称,《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是“履职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或者突发疾病,经过抢救在48小时内死亡的”,芊芊的死也不属于这两种情况。
是否工伤 专家律师观点对对碰
芊芊的死引起了一连串的疑问,其中涉及几个法律空白。昨日,记者为此采访了在蓉的劳动法学专家四川大学法学院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王建军和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主任谢佳佐,他们对于芊芊之死是否属于工伤有不同的见解。
一问 是否拥有劳动就业权
记者: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是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芊芊是某旅游职业学院的中专函授在读学生,她是否可以作为一个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
王建军:我国法律规定,年满16周岁的人就有劳动就业权,但是要排除在校学生。我们所说的在校学生,指的是档案在学校并且必须由学校的规章制度约束的学生,教育部对此有专门的规定。芊芊是一个中专函授学生,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统招生范畴,所以我认为她不属于在校学生,因此享有劳动就业权。
谢佳佐:我非常赞同王教授的观点。我们理解的在校学生,即全日制学校的在校学生。所以,芊芊是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
二问 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记者:既然芊芊是一个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人,她与娱乐城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关系?目前所知的情况,芊芊仅仅在娱乐城办理了工作卡,工作卡上的职业是推销员。但实际看芊芊是陪酒员。
王建军:2005年6月,劳动部发出《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就是针对复杂情况确定劳动关系,包括只有工资卡和证明等劳动情形的劳动关系的认定。根据这个通知,芊芊和娱乐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谢佳佐:认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具体从事哪一项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只要劳动者在某用人单位工作,就构成劳动关系。比如芊芊的工作卡上职业是推销员,但是她实际从事的是陪酒工作,这只能说明用人单位内部分工情况。
三问 陪酒员是否为合法职业
记者:“陪酒女”是否算一种新的职业?如果这个行当并不是合法的职业,对于芊芊的死意味着什么后果?
王建军:截至目前,劳动部门并没有公布有“陪酒”这种职业。所以,目前“陪酒”还不是一个合法的职业。因为不是合法的职业,在本质上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谢佳佐:对“陪酒员”的职业是否合法,我有不一致的看法。现行法律法规对陪酒这个工种进行确认,属于法律空白。我认为,只要陪酒员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伤风化,不悖伦理道德,应该给予从事这中职业的人合法地位。
四问 如何判定是否醉酒
记者:娱乐城代理律师称,警方的侦查终结报告中认定芊芊的死是因为醉酒后意外死亡。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醉酒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请问,国家对于醉酒有没有统一的标准?
王建军:目前,公安交警部门对于机动车驾驶员饮酒有明确的规定,当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浓度超过80毫克就是醉酒,这个标准可以作为其他行业认定是否醉酒的参考。
谢佳佐:醉酒的标准是又一个法律空白。《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醉酒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在这个《条例》制定时,并没有考虑到很多与酒有关的特殊工作关系。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工种也在不断增加,“陪酒员”的本职工作就是陪人喝酒,《工伤保险条例》的这条规定对于陪酒从业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五问 到底算不算工伤
记者:芊芊的死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娱乐城是否有赔付义务?
王建军:刚才我已经说过我的观点,芊芊的死亡,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本质条件,所以不能按照工伤索赔。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家属得不到赔偿。我认为娱乐城老板为了赚钱,利用和损害了DJ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根据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我认为芊芊的家属应该向娱乐城提起人身损害赔偿。
谢佳佐:我认为芊芊的死亡符合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芊芊醉酒后不能行动,娱乐城并没有要求她离开工作现场,说明娱乐城是认可了她的工作。尽管在这个问题上有争议,我认为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从公平正义的原则出发,应当认定芊芊的死为工伤死亡。本报记者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