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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前赠楼得款以还债如今房价大涨欲讨还

  院判决:房屋属于有偿转让,原屋主无权收回

  早报讯(记者颜剑虹通讯员文弈)6年前,陈先生夫妇请朋友代为偿还60万元债务,代价是将自己的一幢6层楼房产赠送给朋友;6年后,房价暴涨,他们以当年只是将房子以60万元价格抵押给朋友为由,要求朋友返还这一房产。

近日,集美区法院一审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缘起:朋友还债他赠房

  2000年10月16日,陈先生夫妇与林先生在厦门市集美区公证处订立一份赠与合同,双方约定,陈先生夫妇将坐落于集美尚南路的一座房屋,自愿赠与林先生,林先生同意接受此赠与。

  在办理赠与公证手续当日,双方还签订了一份文字材料。原来,陈先生夫妇之所以赠与林先生该幢6层私人住宅,是因为他们欠了别人60万元人民币,林先生答应并已经于当日帮他们还清了这笔钱。

  根据双方签字的文字材料,以后这幢住宅的所有权及使用权都归林先生个人所有。之后,林先生一家人便搬进了这幢房子,并一直居住到现在。

  争议:是赠与还是抵押但在去年年底,陈先生夫妇突然向集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他们与林先生于6年前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并要向林先生收回这幢房子。

  陈先生称,当初自己虽然和林先生签下了赠与合同,但是是以林先生帮自己还60万元的债为前提的,也就是说他只是把房子以60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了林先生,如今自己有钱了,当然有权把属于自己的房子赎回来。

  林先生则拿出经公证过的《赠与合同》和有着双方签字的文字材料称,上面白纸黑字注明了该住宅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属于自己。判决:房子已被有偿转让

  集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达成的实为一项有偿的无名合同,该合同以林先生代陈先生还清债务60万元为对价,约定陈先生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林先生,从其特征看,与房屋买卖合同相近,因此双方单独签的赠与合同无效,实际达成的是一份有偿转让合同。虽然法院确认赠与合同无效,但陈先生夫妇提出的该幢住宅是抵押给林先生的说法,并未得到法院支持。法院认为房子已经被他们有偿转让给了林先生,所以他们无权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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