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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眼”罚错人,惠州交警被判撤处罚

  新华社信息广州4月17日电(记者吴俊)在一条总长只有200多公里的高速公路上,“电子眼”竟然拍到车主在此路“400公里300米处”违章。明显是“电子眼”出了问题,但交警还是要求车主交罚款。车主不服,将交警告上法庭,法院最后判车主胜诉、交警撤销处罚。

  这是记者4月16日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获得的一个案例,被告是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以下称交警一大队)。2006年6月的一天,车主王强开车经过深汕高速公路惠阳路段,随后就收到一份交警一大队发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称该车超速,决定对该车驾驶人处以罚款200元。

  王强当时驾驶的是一辆新车,尚处于磨合期,所以开车速度不快。王强认为自己不可能超速,于是要求交警出示违章证据。交警出示了“电子眼”拍摄的一张数码照片,照片上是王强的车,照片下方显示了车速、事发地点等信息,其中事发地点显示为“深汕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处”。

  王强交了罚款后才得知,深汕高速公路总长只有286公里,“电子眼”所显示的违章地点根本不存在。王强认为自己并没有违章,是“电子眼”出错“冤枉”了他。2006年9月,王强向交警部门申请复议,但得到的答复是维持原来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王强不服,于同年10月将交警一大队告上法庭。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交警一大队使用的车载雷达测速系统(证眼雷达)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检测的合格产品,对该系统检测出来的数据应确认其真实性。但由于被告在操作时将测速的地点输入为“深汕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地点,所以该录入的数据存在失误,被告以此作为证据对原告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应予撤销。

  法院最后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对王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返还王强已缴罚的200元;同时赔偿王强为交罚款来往车费42元;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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