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原东方市公安局局长李国和以及章生贵、陈文吉两名民警,对时任东方市公安局大田派出所副指导员的文瑞强(已判刑)开枪击伤大田乡新宁坡村的邢亚盖事件玩忽职守,导致邢亚盖蒙冤一案,日前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
海口中院的终审裁定认为,李国和身为东方市公安局局长,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当得知文瑞强开枪击伤一名在逃犯罪嫌疑人时,在没有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便下令将伤者邢亚盖扣留在医院,并派人看守数日,后又签发了《东方市公安局关于大田派出所副指导员文瑞强开枪击伤故意杀人在逃人员邢亚盖的调查报告》,在调查报告中继续错误地认定邢亚盖是负案在逃犯罪嫌疑人,致使邢亚盖被伤害案件没有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导致邢亚盖及家属多次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章生贵身为派出所所长,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仔细核实批捕在逃犯罪嫌疑人和负案在逃犯罪嫌疑人名单,仅根据文瑞强的汇报,便将被文瑞强开枪击伤的邢亚盖认定为批捕在逃犯罪嫌疑人,并向李国和进行汇报,同时向陈文吉等人组成的调查组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情况,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陈文吉身为公安局纪委书记,在对文瑞强开枪击伤邢亚盖事件进行调查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在没有仔细核实邢亚盖身份的情况下,修改了调查报告,同意报告中将邢亚盖认定为“99.8.22”案件负案在逃犯罪嫌疑人,并向李国和汇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对公诉机关抗诉原判决认定事实和定性错误,以及对李国和、章生贵适用缓刑不当的抗诉意见,海口中院的终审裁定认为,由于本案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李国和在主观上明知文瑞强开枪击伤的邢亚盖系无辜群众而非在逃犯罪嫌疑人,因此,认定李国和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缺乏主观要件;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李国和、章生贵适用缓刑并无不当,抗诉机关的抗诉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对于上诉人李国和、章生贵及他们的辩护人的无罪辩解及辩护意见,终审法院认为均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李国和,男,原东方市公安局局长,捕前任公安部十二局二处处长。2006年7月5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章生贵,男,原东方市公安局大田派出所所长,捕前任海南省东方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2006年6月23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陈文吉,男,原东方市公安局纪委书记,捕前系东方市公安局民警。2006年6月23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记者杨燕生)(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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