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元长说,想不到五年房租竟换回来两张传票。
商河县村民尹元长租用他人房屋做生意,并交齐了五年的房租。可租房不到一年,他就被要求搬出去,而且打官司他败诉了。原来,他不是从房主手里直接租的房子。
近日,在商河县孙集乡盛兴液化气站租房做生意的村民尹元长突然接到商河县人民法院的传票,得知由于液化气站已经转让了所有权,他被要求立即搬出去。“我在去年就一次性预付了一万多块钱的五年房租,现在不但房子租不成,连预付的租金也要没影了。”尹元长无奈地说。
交了五年房租
却被勒令搬出
4月11日,记者赶到位于孙集乡王皮村的盛兴液化气站,见到了租用液化气站两间临街房的尹元长。据他介绍,他从2004年开始租用这两间临街房,一直从事电器维修。
2007年1月25日,尹元长突然接到了一张法院传票。
记者随后了解得知,盛兴液化气站原所有权归毕某,2006年10月29日,毕某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将液化气站卖给了孙集乡王市村的王某。由于在购买时王某得到毕某的交代,毕与尹元长之间没有任何租赁协议,这两间房属于尹元长临时占用,可随时让他搬走,所以购买之后王某便多次找到尹元长让他搬出去。
而得到“逐客令”的尹元长也感到很奇怪。“当时协议都签得好好的,怎么说卖就卖了?再说自己已经预付了五年的房租,怎能说搬就搬?”尹元长便以交了房租为由拒绝搬出液化气站。王某无奈一纸诉状把尹元长告上法庭。
深感委屈的尹元长在接受采访时还拿出了自己的证据:租房合同及三次交房租的收款条。记者在查看这些证据时却意外发现,合同和收款条上的签名竟然都不是原房东毕某,而是高德信。高德信是什么人呢?
三方当事人
各有各说法
“毕某是高德信的姐夫,这个液化气站一直归高德信管理,这个房子就是2004年8月27日高德信让我租的。”尹元长说。据尹元长介绍,液化气站是高德信的姐夫毕某的产业,高德信当时说他姐夫已经把液化气站全权委托给他经营,所以他当时是跟高德信签的房屋租赁合同。“但是签订合同时,毕某也在现场。去年我听说房屋要涨价,我怕以后房租会贵,就从银行贷款提前付了五年房租,共有12500元,没想到却遇到了麻烦。”尹元长在接受采访时说。
记者随后又与高德信取得了联系。“毕某是我亲姐夫,液化气站是他名下的产业,但是因为他常年在东营工作,所以就委托我帮忙管理,我们当时是签订了正式委托书的。和尹元长的房屋出租协议是我签订的,钱也一直交给我,包括预付五年的房租。”高德信坦言。当记者询问为什么有委托书不拿出来作证时,高德信说,自己和姐夫的关系现在非常不好,毕某早就把他辞退了,而他们的委托书都在液化气站的办公室里,不在自己手上,现在毕某一口咬定自己并不是他的委托管理人,自己也非常无奈但又拿不出证据。
那么高德信与毕某之间是否是一种委托关系呢?记者又通过电话联系上了在东营的毕某。毕某明确表示,自己对于高德信把自己名下的房子租给尹元长这件事情并不知晓,当时让尹元长到液化气站的那两间屋子里干活是因为看在同乡的面子上借给他使用的,当时就说好了如果以后自己想使用这两间屋子随时可以要求尹元长搬走。“我跟高德信的确是亲戚,但是我并没有以任何形式委托他帮我经营液化气站,他仅仅是我雇用的一个打工的,我们没有任何委托关系,我也没有收到高德信的一分钱。”毕某说。
法院判决尹元长败诉
律师提醒租房应谨慎
经过两次庭审,4月12日,尹元长拿到了法院判决书。虽然高德信在法庭上也为尹元长作了证,但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尹元长明知房主为毕某而与高德信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且高德信对该房屋既无所有权,又未受毕某委托,因此尹元长与高德信所签的租赁协议无效。法院因此判决尹元长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排除障碍,返还王某位于孙集乡液化器站的楼房两间,并负担本案受理费2390元。这件事孰是孰非?尹元长败诉败在什么地方呢?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康桥律师事务所的李震仲律师。李律师说,这件事情中尹元长最大的失误就是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没有弄清楚房屋到底是谁的产业,高德信到底有没有权利把房子出租给自己。大家在租房子的时候,一定要出租人出具明确的房产证明,如果出租人只是受委托管理房屋的,则要对方出具明确有效的委托合同,必要时租赁人要复印对方各种证明以作证据。另外李律师指出,尹元长如果想通过法律手段维权的话,可以起诉收取他房租的高德信。摄影 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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