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家民营企业(海华公司)由于资金不足,引进一家号称“资产过亿港元”的外商为股东。想不到的是,这家外商拥有的不过是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1美元公司”,根本没有任何投资能力,海华公司因此负巨额债务。
热火朝天忙活了好几年,到头来不仅“竹篮子打水一场空”,还背负了巨额债务,这样的经历的确让人同情。然而,“凡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在海华公司被“1美元”外资“忽悠”继而状告政府的整个过程当中,暴露出的是一连串链条式的缺陷:内企寻求合资的随意性与自我保护能力低、政府局限于项目审批的表面化、法律并没有给企业提供制度性保护……不同于那些政府大包大揽的引资活动,本次引资主体是民营企业,因此暴露出的问题更具有“日常性”。诚如专家所言,“海华事件”并非偶然,只是中国目前招商引资过程中出现的一个现象。
海华公司在第一次未了解情况就与香港达兴集团合作失败之后,吃一堑却未能长一智,在和第二个外方资本合作之前,仍然不对对方实力作全面了解,仅凭某次洽谈会上碰到的一个“中方代表”,凭一纸“银行资信证明”便相信对方持有1亿港元资产,开始了数百万的投资。而根据事后的经验,只需要通过当地银行致函问询,几天之内便能核实对方资产证明的真实、合法与有效性。
企业被骗了之后状告政府“不作为”也别有深意。在海华公司作出变更股东的申请之后,当地政府或许依照惯例,简单采信公司递上来的材料,在没有核实该公司资信的情况下,便作出了“同意批复”。
西安市招商局表示,“1美元注册公司”符合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并不影响公司作数百万元投资。但本次事件的焦点并不完全在“1美元公司”,而在于那么多环节均对这个“1美元”公司的毫无辨别。审批是一种权利,权利永远与义务相伴,政府既然担负起了企业合作项目的管理工作,那么就不应是画画圈、表个态那么简单。帮助企业“把关”,在管理上加强对外资的监管,本为应有之义。
“1美元外资”也暴露出法律的尴尬。海华公司所诉政府“不作为”,两次审判均被驳回,原因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人出具了银行资信证明等材料后,一般情况下,没有再对其注册资本金审核的程序。也就是说,尽管企业合作领域有着诸多法律条款,但在外资鱼龙混杂的情况下,并没有有效程序对外资的安全性进行审核,出了问题也找不到明确的责任主体。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是要靠法律来“兜底”的,不法外商小小一个“花招”便令我们晕头转向,何谈法制经济?如果说改革开放初期,内企在懵懂无知的情况下被“空手套白狼”还情有可原,但在开放引资搞了几十年后,一个人、一张纸便能“忽悠”一大堆人,的确令我们很羞愧。此案例应促使我们借机好好反思,还有哪些体制上的缺陷,还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市场游戏法则,还有哪些早该具备的市场观念。亡羊补牢,如此,也算付出学费后还能有点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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