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资源税迟迟不出来就是要顾及到各方利益,要选择一个合适的时机出台。”国家发改委相关人士日前表示。
石油资源税的开征始于1993年。2005年7月1日,国家调整了油田企业的原油资源税,为14-30元/吨。
随着国际原油价格一路攀升,原油税仍然原地踏步已愈发不合时宜。在这种背景下,国家发改委宣布加快资源税改革进程,意义非比寻常。此举不仅能有效发挥税收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功能,而且还能有效遏制企业浪费资源行为。
围绕着资源税的改革将会是多方利益博弈的过程。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任何改革成果都应让老百姓分享和受益,这是评判一项改革成功的重要依据,资源税改革当然也不例外。目前的问题是,要想让公众在资源税改革中得到益处,关健是要重新调整现有利益分配格局,具体来讲,就是中央要让利地方,让地方拿大头。
就目前而言,资源税属于共享税,中央拿了大部分,只给地县(区)留下25%。按常理说,矿产资源既然是国家的公共资源,代表国家利益的中央政府占资源税的大头无可厚非。但问题在于,我国许多地方依靠属地资源,经济才得以发展起来,而在资源开发过程中,环境状况急剧下降,土地和水资源的流失和浪费,则由当地民众来承担。石油巨头等垄断企业对当地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生态失衡,几乎只有收益而不承担责任,相反,地方民众和地方政府却不能从其丰富的矿产资源中得到合理收益。
退一步讲,对中央财政而言,在资源税分享方面,让利于地方并无大碍。长期以来,资源税一直是我国开征的所有税种中的“芝麻税”。譬如,2005年1至10月,全国征收入库资源税仅为114.5亿元,只占2004年30866亿元税收总收入的0.37%,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但对地方而言,情况则大不一样。多分享资源税,可以为地方政府恢复生态、治理环境解决资金瓶颈问题。所以,要想保障资源税改革顺利进行,一方面要解决好收入归属问题。合理的分配方式是,中央分享小部分,地方分享大部分;另一方面,充分利用资源税返还给地方的财政资金,建立一套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补偿机制,作为破坏生态环境的补偿。只有这样,才更利于把这些收益用在公众身上,让老百姓分享资源税改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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