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宋鱼水近影。
陈 柏摄
数字时代,“一网打尽”,人们在方便快捷地使用互联网图书资源的同时,却不知道网络盗版侵权正悄悄侵蚀著作权人的利益,你的“享受”可能正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见本版4月17日)。
倍感权益被侵之痛的学者,奋起维权,他们首先想到的是去法院,执法如山的法官会还他们一个公正。北京海淀法院是目前国内接手网络侵权案较多且案件较典型的法院,法官宋鱼水更是以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见长而闻名。
4月17日,她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著作人的权利需要保护
数字图书馆不能靠侵权
宋鱼水说,日渐增多的数字图书馆侵犯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多已成为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一大主业。
2002年由海淀法院审理的陈兴良起诉国家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是我国首起数字图书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2004年,海淀法院审结了郑成思、唐广良等知名学者起诉书生数字公司侵犯网络传播权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起诉书生数字公司及佛山图书馆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案等案件。
2005年以来,海淀法院又受理了多起作者因数字图书馆侵犯著作权起诉几大著名高校、书生数字公司等的案件。据透露,仅涉及到书生数字公司的案件,2005年有2件、2006年有5件、2007年以来就有3件。
宋鱼水认为,这类案件的增多,说明学术著作人的权利意识不断提高。她分析,数字图书馆等网络侵权相较传统侵权危害更大,因为数字图书馆、数字化的图书资料在网上传播,读者可以通过网络进行阅读、浏览,可以几个人,甚至几百上千人同时在线阅读和下载。
而且,数字图书馆和传统图书馆不同,传统图书馆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而数字图书馆则一般采用企业管理、股份制经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从网络用户那里得到经济回报,其公益性质较少,更多是为了营利,会有更多侵权动机和趋向。
“当这个社会没有付出只剩无偿使用的时候,怎么才能维持和激励创作者的积极性?”宋鱼水感慨地说。
让更多的人不侵权
网络时代需要创新授权许可
对于刚刚起步的数字图书馆业,侵权纠纷会不会成为限制其发展的瓶颈?宋鱼水认为目前多发的网络侵权案件,特别是涉及数字图书馆的侵权案件,与传统授权方式的繁琐,以及缺乏适应网络特点的授权许可制度有很大的关系。
据介绍,在现有法律条件下,数字图书馆的开发商未经权利人的授权,一般不能将其作品数字化,也就是说,开发商要合法地运营,就必须一个一个地同成千上万的权利人进行谈判以谋取版权授权。而这又是不现实的。某数字图书馆开发商就叫苦不迭:“目前全国每年出版10多万种图书、1万种期刊,涉及的权利人多达数千万,使用者即使只与10万版权人达成使用协议,至少也要付3000万成本,这对我们来说根本无法承受。”
宋鱼水认为,授权方式问题不解决,可能会造成数字图书馆业“不侵权就没法做”的状况。应该考虑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建立一种机制,“让更多的人不侵权”,让数字图书馆业合法地健康发展。
需要法律也需要自律
行业协会要加大作为
宋鱼水认为,让权利人得到更大的保护,让使用人自觉地走向规范,更需要行业协会的大有作为和政府强有力的推动。
她介绍,在澳大利亚,会有权利人组织的代表和数字图书馆行业协会的代表坐到一起谈判,就授权方式和价钱达成协议,然后都按照协议去运作,如果谈不拢,政府会出面干预,规定一个期限。“我们可能没必要照搬外国的做法,但可以借鉴一些其他行业的做法,像我国前不久卡拉OK版权费的谈判就是一种积极的解决途径,数字图书馆行业也可以参考着做。”
随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被侵犯的情况愈加严重,全国十余家出版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共同发起,在北京成立了中文“在线反盗版联盟”。宋鱼水认为,这是权利人一方的维权组织,但数字图书馆业这一方还没有动起来,需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如果自律还不到位,国家进行干预就是必要的了。宋鱼水表示,作为法官,他们在开庭前尽力进行了调解,然后又下决心进行了判决,但司法的结果应该是引领一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如果仅仅是对个别的案件进行了裁判,而无法解决这一类问题的频繁发生,也不能促进一个行业行为规范的确立,那将是司法的遗憾和时代的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