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原《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是1996年3月14日发布,于1996年10月1日实施,是我国劳动能力鉴定第一部国颁标准。
此次,劳动保障部通知要求,从5月1日开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进行初次、再次和复查鉴定时,都要按新标准规定执行。
其中,5月1日前已作初次鉴定结论,5月1日后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再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按新标准进行鉴定。5月1日前已作出鉴定结论的,如果伤情发生变化,工伤职工在5月1日后申请复查鉴定,复查鉴定按新标准执行;但伤情加重,复查鉴定级别低于原级别的,原鉴定级别不再改变;5月1日前已经作出了鉴定结论的,而在新标准实施后进行复查鉴定且伤残级别提高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作相应提高,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翁浩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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