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今天上午,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与以往不同的是,被告人住地的司法所所长来到法庭,坐到公诉人边上宣读了一份“社会调查报告”,证明了被告人的一贯表现。
据了解,在刑事案件当中,以“社会调查报告”的形式证实被告人的平时情况,作为法官量刑参考依据的,在本市尚属首次。
开庭前,方庄地区司法所所长陈星平坐到了公诉人边上。因为法院可以提供的标志牌只有“公诉人”和“诉讼代理人”几种,均不符合司法所的法律身份,几位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匆匆找来几张白纸,打印了“司法所”三个大字,用透明胶条贴在了桌子上。
10点钟庭审开始。据指控,2006年2月20日凌晨,老王的朋友在一家歌厅消费时丢失了手机,怀疑到万某身上,与其发生口角。老王闻讯后,纠集他人来到歌厅对万某进行殴打。万某被老王找来的一个帮手扎成重伤。后老王赔偿给万某4.5万元。
对这一指控,老王没有表示异议。
公诉人宣读完证据,陈所长举起了手里的“社会调查报告”。这份报告是陈所长亲自带着工作人员进行多方调查后作出的。
“据居委会王副主任介绍,王某平时表现还可以,从来没和邻居发生过任何纠纷,没有任何违法违纪问题……”“老王是北京毛线厂的职工。张厂长说,老王平时工作积极,领导让干啥就干啥……出现这个事情,我们很震惊。”老王的家人和同事也作证称,老王人很老实,不爱惹是生非。
“根据王某捕前的各种表现,我们认为王某在社会上不致再危害社会,所在单位及社区组织会予以配合,建议法院在量刑上是否能从轻判决。”陈所长最后说。
最后,法官宣布将根据涉案犯罪事实、情节、被告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司法所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择日另行宣判。
新闻背景
目前刑事犯罪案件大量增加,有些案件,比如伤害案件,其矛盾起因多是邻里纠纷等琐事导致情绪失控,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强,犯罪具有偶然性。
丰台法院在现有的法律规定范围内作出一些探索,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前,请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所对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并形成书面材料。合议庭将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司法所出具的被告人平时表现等材料,对被告人是否具有缓刑条件形成评议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