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扬州晚报今日消息最近,发生在扬州的首起丈夫驾车操作不当致妻子死亡案一审宣判,肇事丈夫获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这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广受关注。2006年12月20日下午,山东人刘飞(化名)驾驶山东牌照重型普通货车从烟台出发,车上装着钢隔板、叉车轮胎、挖掘机链条等,共重25吨。
当时刘飞妻子张丽(化名)坐在副驾驶座上。21日晚11时许至京沪高速公路扬州段时,刘飞感到一阵倦意袭来,货车一下子撞到高速公路护栏,货车越过护栏翻入高速护沟,刘飞被卡在驾驶室,张丽已经没有反应。经交巡警部门鉴定,刘飞是因操作不当自撞高速公路护栏,翻入高速公路护沟,造成张丽当场死亡,负全部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刘飞刑事责任。刘飞主动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决刘飞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扬州朱瑞祥律师认为,这个案例反映了人情与法律的关系——法不容情。从人情上说,丈夫失去妻子,本就痛心,似乎可不追究法律责任;从法律上讲,每个公民都应遵守法律,不能因撞死的是自己妻子而享受法律“豁免权”,毕竟妻子也是公民,她享有法律赋予的生命权,任何人随意剥夺其生命,均应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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