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19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通讯员王悦“根据王某被捕前的各种表现,我们认为王某在社会上不致再危害社会,所在单位及社区组织会予以配合,建议法院在量刑上能从轻判决。”这些话并非来自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而是王某居住地的司法所对其被捕前情况的调查结论。
2006年2月20日晚上,王某的朋友在歌厅丢了手机,怀疑到了万某身上,随即找来王某和“张老四”与万某理论并发生冲突。打斗过程中,“张老四”持刀将此人臀部扎伤。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的冲动行为后悔不已,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45000元的损失,争取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丰台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后,经过认真的调查和分析了解到,王某伤害受害人万某只是源于琐事,是情绪失控情况下的不理智行为,而王某本身的主观恶性不强。在这种情况下,对王某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将成为能否判处其缓刑的重要依据。为此,丰台法院探索性地将“社会调查制度”引入刑事案件,委托王某住地的司法所对其进行了社会调查。
今天在法庭上,司法所所长到庭宣读了他们经过走访王某的家庭、居委会和所在单位后,作出的调查报告。居委会介绍,王某平时表现还可以,从来没和邻居发生过任何纠纷,没有任何违法违纪问题;其所在单位的领导说,王某在单位是老职工、技术骨干,平时工作积极,出现这个事情,他们感到很震惊;老王的家人和同事也都称,老王人很老实,不爱惹事生非……根据这些意见,司法所作出了最后结论:“根据王某捕前的各种表现,我们认为王某在社会上不致再危害社会,所在单位及社区组织会予以配合,建议法院在量刑上能从轻判决。”
听完司法所的调查报告,法官宣布合议庭将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司法所出具的“调查报告”,对王某是否具有缓刑条件形成评议意见,然后再对此案作出判决。据了解,将社区矫正调查制度引入刑事案件审判在北京法院系统尚属首例,就司法所出庭参与诉讼、在判决书中是否引用该调查报告的内容等问题,丰台法院目前还在进行积极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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