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汉沽区已出台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救助限4类人
据了解,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
享受城镇低保待遇且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
享受城镇低保待遇虽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人员;
享受城镇居民特困救助的家庭成员;
经区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确定的其他救助对象。
涉及22种大病特殊病
《试行办法》除了确定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一般门诊救助的病种外,还确定了22种大病、门诊特殊病的救助病种。
大病住院病种包括:心急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
门诊特殊病种包括: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癌症放疗化疗、晚期癌症镇痛治疗、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
最高救助5000元
救助标准分一般门诊救助标准和大病住院及门诊特殊病救助标准。
一般门诊救助标准为:
救助对象到社区定点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时,所发生的门诊费用,由本人负担30%,70%由医疗救助资金负担,每人每年可享受一般门诊医疗救助金60元。
大病住院及门诊特殊病救助标准为:
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按当年发生医疗费个人实际负担部分(符合医疗保险范围),扣除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给予40%的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最高为3000元;对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按当年发生医疗费个人实际负担部分(符合医疗保险范围),扣除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给予50%的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最高为5000元。
审批经过2次公示
救助对象本人首先要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申请城镇医疗救助的书面材料,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申请和证明材料组织调查核实后,符合条件的,进行第一次张榜公示,并报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通过对申请对象进行复查、审核,情况属实、符合条件的,上报区城市医疗救助办公室审批;
区城市医疗救助办公室审批后,由社区居委会对审批结果进行第2次张榜公示。2次公示均无异议后,将救助资金拨付到救助对象所属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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