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江跃中通讯员胡建新)因为不慎遗失身份证,曹强生请朋友房健春帮忙,用房的姓名到银行存了5万元。3个月后,曹强生发现存折里的数万元人民币不翼而飞,由此引发了朋友间的一场财产纠纷。日前,闸北区法院判决房健春归还曹强生人民币3.24万余元。
蹲进班房存款流失
曹强生与房健春、黄申是朋友。1995年7月,曹强生因身份证遗失,遂以房健春的名义,存入工商银行人民币5万元,存折由其本人保管。
同年8月,曹强生因涉嫌诈骗被拘留。据曹强生诉称,由于他租借在黄申提供的房间内,因此在他被拘留期间,黄申从房内拿走存折并找房健春想平分5万元。房健春取出2.5万元交给黄申,又取出1.7万元放进自己腰包。后因房也被拘留,余款8000元才未被取走。
对簿公堂要求还款
过了3个月,曹强生被释放,即向黄申催讨被拿走的存折里的钱款,但黄矢口否认拿过钱。
1997年10月,房健春也被释放。当月,3人在房家协商还款事宜。房健春同意归还1.7万元,黄申也承认拿了2.5万元。事后,房健春归还了9550元,而黄申却以各种借口拖延还款。
无法举证一人担责
在法庭上,房健春承认取走了存折里的4.2万元钱款,还称给了黄申2.5万元。但黄申予以否认。
因曹强生和房健春都没有确凿充分的证据来证明黄申拿过2.5万元。法院判决,房健春承担还款责任,归还曹强生人民币3.24万余元。
法官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的房健春,因拿不出能够证明黄申曾拿过2.5万元这一事实的证据,只能由他一个人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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