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来自北京的15名博士后,给湖南省委书记张春贤写了封自荐信。受张春贤的指示,今年湖南省委组成考察组前往北京,对15名博士后进行了全面考察,经过双向选择,考察组最后建议引进9名博士后到湖南工作。
并不怀疑张春贤书记的爱才之心,但是总觉得此番“招贤”并未公开竞聘似乎不太合程序。
根据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录用公务员应“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并且“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而此番“招贤”虽有“严格考察”,却无“公开考试、平等竞争”,这对其他也想在这些岗位上发光发热的人来说,是否公平呢?
虽然《公务员法》第3条也规定“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我们也应看到该法第105条也规定,“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显然,这些在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博士后不属于“另有规定”。
相反我们应该看到,《公务员法》第43条规定,“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那么,这些书生一下子就“担任副处级职务,享受正处级待遇”又是否合乎规矩呢?
必须说明,笔者并不是怀疑这9名博士后没有才华,也相信他们在“副处级”的岗位上会干出不少实事,但是也不应回避整个程序的不公。毕竟实体不公是污染水流,程序不公却是污染水源。我们总不能为了“招到几个贤才”,就不顾一切破坏招贤的正当程序吧。陈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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