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20日电(记者吕诺 吴晶)教育部和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近日制订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强调,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具有中国大陆户籍的学生,应当依法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军事训练。
根据这一规定,具有香港、澳门、台湾户籍的学生,本人自愿参加军事训练的,经学校批准后可以参加。
规定指出,学生军事训练是指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组织的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以及与学生军事训练有关的其他活动。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是国家人才培养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学校教育和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考试成绩、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知识讲座考核成绩载入本人学籍档案。
规定说,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共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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