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6月1日起施行
晨报讯(记者王娟)6月1日起,谎报或瞒报事故的施工单位最高将面临500万元的巨额罚款。昨天,《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正式公布,条例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存在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事故发生后逃匿等行为的,将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条例规定,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根据条例,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发生一般事故,将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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