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20日电(记者董伟)2007年4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公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等诸多方面都作出了全新的规定。
《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条例》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程,规定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可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明确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调查事故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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