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3号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新华社20日受权播发了这个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在事故处理方面,条例明确,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根据条例,若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法制办、安监总局有关负责人对此解释说,条例规定了力度较大的惩处措施,包括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刑事责任等。其中,行政处罚既有财产罚,又有资格罚,目的就在于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有效地预防事故发生。
比如,对于事故发生单位,最高可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与其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所谓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应在1小时内上报
国务院法制办、安监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在明确不得瞒报的总体要求的同时,还从四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进一步落实事故报告责任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有报告事故的责任。
明确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规范事故报告的内容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还应当及时补报。
建立值班制度为了方便人民群众报告和举报事故,强化社会监督,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60日内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根据条例,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据国务院法制办、安监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事故调查是由事故调查组具体负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包括: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等。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根据条例,事故调查报告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事故等级是这样划分的
国务院法制办、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人说,根据国务院2005年1月26日印发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条例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条例规定事故一般分为上述四个等级,针对一些行业或者领域事故的实际情况,条例还授权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这样规定,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符合实际情况。
本组稿件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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