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黄蕾 通讯员 黄涛樊学燕)辛苦工作了四个月,却拿不到一分钱工资。日前,南京市鼓楼区正平法律服务所沈玲,帮助王某等八名民工讨回了近2万元工资。
2006年12月4日,八位民工来到南京鼓楼区行政服务大厅法律援助窗口,反映南京天河餐饮公司拖欠他们四个月工资,共计17833元。
沈玲接案以后,发现天河餐饮公司法人王清并没有在欠条上盖有公司的公章,只是在欠条上用手写了“南京天河餐饮有限公司”的名称和法人王清的签字,而欠条的下方是南京一副食品公司作为担保人。沈玲调查了解到,南京天河餐饮公司的注册地在中山南路,属于白下区,况且该公司目前已经处于关门的状态,去向不明。作为担保方的副食品公司注册地则在下关区,不在鼓楼区。但这家副食品公司现实际经营地在鼓楼区阳光广场的一幢大楼的五楼,另据民工反映,天河餐饮公司法人王清常在这家副食品公司现办公地出现,并且该公司的公章在天河公司处,根据上述两公司之间的关系,承办人沈玲认为,两被告公司的法人关系一定密切,在鼓楼区起诉两被告比较合理,利于法院传唤。
根据本案的法律关系和实际情况,承办人沈玲将副食品公司列为第一被告,将天河公司列为第二被告,为八位民工劳动报酬的纠纷分别起诉到法院。由于民工没有能力预付诉讼费用,承办人与鼓楼区法院立案庭进行联系以后,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经鼓楼区法院院长审批以后,准许缓交。两天后,沈玲及时、主动地与鼓楼区民一庭内勤取得联系,又向承办法官全面反映了本案的实际状况,要求法院能否尽快协调本案。在立案后3日内,在承办法官的组织下,曾调解过一次,但是毫无结果。2006年12月26日以前,法院再行组织调解,庭前民工的代理人沈玲分别对两被告的法人进行交涉,并且为两被告的法人分析了本案的法律关系,讲明了本案中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最后两被告不得不同意一次性分别给付八位民工劳动报酬。按规定,民工的代理人沈玲应该就结束了本案的代理,但是调解书生效以后,不见两被告履行生效的文书。由于两被告之间存在种种复杂的矛盾,及其被告天河公司银行账户已经被南京某食品公司申请法院冻结等实际问题的存在,故民工代理人沈玲立即为数原告与两被告联系,协调,最后还写了申请执行书,申请法院对两被告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007年3月12日,八位民工分别从鼓楼区法院执行局领取了劳动报酬。(公司名,人物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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