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的一个傍晚,11岁的小姑娘陆某与祖母一起到社区大院看村民文艺排练,却不慎失足跌入大院里的池塘里,溺水身亡。小姑娘的家属看到自家孩子淹死在村里的水塘里,要求村委赔偿30万元,村委认为是小姑娘自己来看热闹,因此与村里无关。
黄巷街道调处中心的调解员了解情况后,从法理上给双方当事人分析了双方责任:小姑娘陆某年仅11岁,事发当晚监护人并没有起到监护责任,存在过错;而村委明知池塘有危险,也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也有过错,应当承担合理赔偿。经过调解小组耐心劝说,村委同意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5万元,双方矛盾得到妥善解决。周瑞良徐国新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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