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凶手作案时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死者亲人表示不信
新快报讯(记者 余亚莲 实习生 黄丽)抑郁症患者为除“晦气”,竟一连4刀将邻家三龄男童的脑袋砍下(详见本报2006年6月9日报道)。昨天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宣判:行凶者张明康因有抑郁症、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法院轻判其无期徒刑。
父兄“大义灭亲”抓凶手
今年29岁的张明康是广西人,10年前举家搬到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老乡陈某一家从广西搬来,住在张家旁边,多年来两家人相处得很好。2004年春节,陈某让张明康开摩托车送刚堕胎的妻子去车站坐车。按张明康家乡的习俗,这是不吉利的事情,坐车的人应给对方封个红包除晦气。陈妻当晚封了个红包给了张明康的母亲,但张明康不知道。此后,张明康向女朋友求婚不成,又丢了工作,认为自己诸事不顺,都是陈家给他带来的晦气。案发前5天,张明康和陈某还为此大吵一架,张扬言要砍死陈某。2005年6月8日早上5时,陈某夫妇在菜地准备割菜去市场卖,他们的两女一儿三个孩子在家中睡觉。陈某回忆说,儿子当时只有3岁,两个姐姐在旁照看。张明康趁机进屋,问小男孩:“你爸爸在家吗?”孩子老实地说“不在”。他又问:“你家菜刀在哪儿?”孩子想都没想就指着锅台说:“在那里!”刚说完,张明康抄起锅台上的菜刀,向小男孩颈上猛砍四刀。听到女儿哭喊,陈某从地里赶回,但儿子已经断了气。陈某说:“孩子的头只剩一点皮连在身上,我回来时刀还插在脖子里……”张明康砍人后往外跑出十几米企图逃跑,被他的父亲和哥哥流着眼泪死死拉住,并把他扭送到派出所。案发后,张父说,张明康中专毕业后就得了抑郁症,如果不是有病,他是绝对不会去杀人的。广州中院审理此案后,于昨日宣判。法院认为,张明康用残忍手段杀害他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其父亲和哥哥将他扭送到公安机关,属自首。另外,根据司法鉴定,张明康确实患有抑郁症,作案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据此,判处他无期徒刑,并赔偿陈家30.6万余元。张明康表示不上诉。死者家属不信凶手“失常”昨日听判时,原本和睦的两家人分别坐在法庭两边,一起事件毁掉了两个幸福的家庭,双方的亲友都神色憔悴,默然无语。宣判后,法官问张明康是否服判,他沉默一会儿说,既然认定了我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为什么还判得这么重?法官说,虽然他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予以轻判,但是他还是要为自己的罪行承担责任。张明康点点头表示:“我不上诉。”庭后,受害孩子的父亲陈某称不服判决:“法医说他精神失常,但他当时问孩子的爸爸在不在家,又问菜刀在哪里,如果神志不清,怎么可能这么问?”陈某表示,出事后,他们一家人返回了广西家乡,今天是特地来听判的。对于判决结果,他表示不服,“但不知道怎么跟法官说,也没钱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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