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江跃中特约通讯员富心振)倪先生患急性阑尾炎到医院就诊,竟6次住院,5次开刀,一怒之下,他将就诊医院告上法庭。近日,南汇区法院根据医疗事故责任,判决医院方赔偿倪先生各项经济损失5.2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五次开刀
2003年9月12日,倪先生因右腹痛,到一家医院急诊,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并住院进行手术治疗。
出院几天后,倪先生发现切口有脓溢出,遂又到该院治疗、住院、开刀。至2006年7月7日,倪先生因切口感染引发的阑尾术后瘘、肠瘘、肠粘连、肠梗阻、腹壁疝等,前后6次住院,5次开刀。同年8月,倪先生向上海市南汇区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其病例属于3级戊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同年11月,倪先生诉至法院。
赔款分歧
倪先生认为,因医院方不严格按照治疗护理规范,导致自己器官功能性障碍等严重后果,且构成3级医疗事故。他要求医院方赔偿自己各项经济损失11.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医院方则辩解,医生在诊治过程中均按操作常规进行,倪先生阑尾炎术后产生肠瘘、粘连性肠梗阻等异常情况,是病情复杂所致,医院采取了积极抢救措施,现愿意赔偿倪先生合理经济损失的30%,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5000元。
酌定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疗机构在诊疗、护理患者的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承担民事责任。上海市南汇区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判断本案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有无过错的重要证据,经庭审质证,当事人双方对此鉴定书均无异议,故法院予以采信。
因鉴定书确定医院承担次要责任,故医院方主张由其赔偿倪先生合理经济损失的30%,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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