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家住江西省崇仁县巴山镇的陈某,受人之托代为看管摩托车,却不尽责,造成李某一辆新购买的摩托车丢失。今年1月10日,崇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赔偿李某5300元。去年11月3日,李某从商店购买了一辆5300元的摩托车。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将摩托车委托给陈某看管,双方之间就已产生了委托管理关系,作为被委托人的陈某,未尽到管理的职责,致使李某委托看管的摩托车丢失,给李某造成经济损失,故陈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陈某接受了李某的委托看管摩托车,但由于被告陈某一心忙于开店,未尽心看管摩托车,造成摩托车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该案,告诫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既然接受了他人的委托,就应尽职尽责地按委托要求办事,否则,因一时疏忽大意造成委托人的损失就要承担责任。江西崇仁县人民法院黎文华伟 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