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陪审员对与案件有关的专业知识非常熟悉的话,那恰恰很容易形成先入为主的窠臼之中,这对被告人不利,难以保证公平公正。
“俺一个农民工,能当人民陪审员,说明农民工的权益更受到重视了。”在开封浙商人造板有限公司打工的农民郭庆鸿说。
13人中,11名是高中和中专学历,两名大专学历。(4月20日《今日安报》)河南首创请农民工当陪审员,帮助农民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且还由当地人大正式任命,这一创新本身值得关注。不过,由13名陪审员分别是大中专和高中学历这事,又引出了另外两个话题,那就是,陪审员需要什么样的素质?维护农民工利益的陪审员,是否应该由农民工来担任?之所以提出这一论点,是基于从书本上读到的有关英美法国家陪审团的组成和参与案件审理的规矩。
简要地说,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员的遴选、组成和参与陪审,大多是由这样一些程序进行的:在案件正式审理之前的几个月,法院就着手陪审团的选任。通常的条件大致相同,比如在三个月内,这些陪审员要与外界绝对隔离,不准使用一切通讯工具,不能回家,也不能对外界泄露任何案件信息和私下对案件发表看法(这与主审法官的限制措施基本一致);但还有一个关键性的限制是,对案件所涉及到的有关专业非常懂行的专业人员,不能当陪审员。
笔者当时就觉得非常奇怪,懂专业甚至是内行,不是对参与审理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吗?可后来找到的相关书籍告诉笔者,这些国家的法院之所以作这样的严格限制,是出于这样一种考虑,即案件的审理程序由法官掌控,还有刁钻尖刻的律师和精通法律的检察官把着关呐,所以,陪审团需要做的事情非常简单,就是依照一个正常人对良知、正义、社会伦理和基本事实的判断能力,对被告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决断就算完事了。如果陪审员对与案件有关的专业知识非常熟悉的话,那恰恰很容易形成先入为主的窠臼之中,这对被告人不利,难以保证公平公正。
所以,实行陪审团制的许多国家,对陪审员的资格和身份、专业背景都要作认真调查,然后取舍。不妨假设一下,当这些本来就“货真价实”的农民工陪审员,一旦参与审理起为农民工维权的案子,那还不个个群情激愤,众口一词地支持、声援农民工?而企业老板的苦衷,比如受某些职能部门人员的刁难、盘剥,甚至被政府部门拖欠工程款所导致的支付难题,又有谁会倾听和理解呢?被告人是否会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呢?这些是值得关切的。也许,中国有中国的国情,不可一概而论。但笔者以为,国外陪审制度中比较成熟的做法,比如一定的回避制度,与我们的陪审制度是具有共通性的。法院对陪审员的资格和身份所作的这些相应的限制所蕴涵着的积极价值,也应为我们消化和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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