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姚芃
近年来,社会上针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批评此起彼伏,在个体工商户中间更是怨声载道。最近,江西个体户程元福事件,似乎把社会对工商部门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责难推上了一个更高和更宽的看台。
然而,记者在工商部门的采访发现,许多工商执法人员并没有如社会舆论所指责的那种“收费冲动”。
目前有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问题的舆论,主要有“非法收费说”、“部门利益说”、“阻碍经济说”。记者就这些问题作了一些了解。
关于“非法收费说”。舆论认为工商管理机关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没有法律依据。具体意见有两点:
一是法院判决程元福败诉的依据是国务院1987年8月5日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这两个条例规定,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曾在1983年联合下发《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暂行决定》,而该决定已经在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7号文件中废止了。到目前为止国家工商总局和财政部还没有下发新的规定。
记者就此走访了有关专家。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表示,目前,《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依然是有效法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现行有效执法依据公告也证实了这点。
关于87号文件中废止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财政部在1983年联合下发的《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暂行决定》,至今没有下发新规定的说法,这位专家澄清说,1992年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414号文件)是迄今为止的收费依据,该文件取代了1983年的《关于个体工商管理费暂行决定》。1998年中办、国办有个关于公检法和工商机关实施收支两条线的14号文件,对收支体制进行重大改革,收费一律上缴财政。
二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明确规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而1992年《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却是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也就是说,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制定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没有《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授权,等于没有上位法的支持,因此不能成为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法律依据。
对此,这位专家解释说,一是历年来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部门职能调整和变化很大,这一现象是机构和职能调整因素造成的;二是这一规章的制定是有国务院授权的。目前执行的是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
关于“部门利益说”。舆论上较普遍的说法认为,工商部门为了部门利益,把个体户管理费纳入了预算盘子,是对个体工商户的一种“掠夺”。
这位专家认为应该历史地、客观地看待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他说,这项收费有其历史渊源,最早从1982年的《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若干问题规定》开始,20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发生很大的变化,特别是“收支两条线”后,“费”的属性已经发生了本质的改变,已由最初的“管理费”转变为财政收入了,工商部门在条例没有作废,在政府没有作出调整之前,依然需履行条例的规定,而且,所有收费全额上缴财政,不存在部门利益问题。
采访中记者接触到不少基层工商部门执法人员,说起社会上对他们收费的批评和指责来,总是一肚子的委屈:说一千道一万,工商部门只是执行机关,不是决策机关。
关于“阻碍经济说”。个体工商管理费的存在,遭到非常尖锐的批评。
有的指责其具有强烈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歧视色彩,20多年来,工商收费不仅造成国家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上的本末倒置和错位,还严重影响到市场监管工作的效果和成效;工商收费不仅扭曲了国家政府部门的自身形象,还引发一系列的社会危机和矛盾。
有的指出,目前,个体工商户主要是下岗工人和农民。与其他企业相比,他们本身就属于市场经济的弱势群体,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取人为地加重了他们的负担。工商收费已经严重危害到我国的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
有的呼吁停止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征收,让纳税人平等权利得以回归,使政府社会治理方式实行符合社会发展的变革。
采访中记者感觉许多工商执法人员对收费问题的态度,实际上与社会舆论并不对立。“甘蔗是两头甜,我们收费是两头苦。个体户对收费有意见,工商机关有负担”。一位工商所干部对记者说的这句话,很典型地描述了大多数基层工商执法人员的心态。记者采访中接触到的工商人员都表示,工商部门的市场监管任务非常艰巨,大家更希望能用百分百的力量履行好监管职能。
一位工商分局的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四川、北京、天津已经取消了这项收费,但那是当地政府的决策,而不是工商机关所能决定的事情。即使是全国统一取消这项收费,那也是国家通盘考虑的事情,而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可以决定的了的。据了解,相关部门也在关注和研究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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