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婧
来自全国工商联的报告显示,2004年底我国个体工商户为2350.4万户,2006年底增加到2576.2万户;从业人员从2004年底的4587万人增长到5045万人;注册资金从2004年底的5000亿元增长到6500亿元。
刘君凤 摄
“北京、四川、天津都已经取消了,但江西等省市仍在收取。另外,工商局对其他市场主体已经不收取管理费了,但是惟独对个体工商户收。这对个体工商户是不平等的。
”
4月2日,在影响性诉讼研究中心论坛上,余永华律师说。
余永华受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江西一名个体工商户户主在一起行政诉讼中提供法律援助。
江西这位个体户因认为工商管理费不合理而拒绝缴纳,受到工商局的行政处罚。接到处罚后,将工商局告上法庭,质疑对工商管理费制度的合法性。去年底,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二审判决,作为原告的个体工商户在一审和二审中均被判败诉。
拒缴管理费受行政处罚
程元福,江西省鹰潭市同仁眼镜店的负责人,鹰潭市百佳城眼镜市场眼镜个体工商户工会主席,2003年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由来已久,广大工商户一直认为该收费是合法合理的,我也认为是应该交的。”每个月向工商部门缴纳150元的工商管理费的程元福对记者说。
“2005年5月,鹰潭市工商联联合召开了一次部分个体工商户代表的会议,主要学习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引导、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在这个文件上我注意到,国务院文件对个体户,也就是私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主体地位用了平等一词。然而在征收工商管理费这个问题上,对我们个体工商户真的是平等吗?我就开始思考这个问题。”程元福对于当初引发他思考的文件记忆犹新。
在翻阅了有关文件和法律法规后,程元福对工商局向他征收管理费的行为提出了几点质疑:第一,为什么行政管理费只是对我们这些工商户收取,而对公司却不收。第二,工商管理费的本意是收取后为协会会员服务所用的,然而这类费用并没有用于协会或会员。第三,如果本人没有要求加入协会,凭什么要向我强收管理费?
从2005年7月起,程元福不再像往常一样,到工商管理部门缴纳工商管理费。这一行为起初也没有对他的经营产生影响。
直到2006年3月,程元福去工商局办理年检,被告知因为未缴纳工商管理费而不能办理。
在这之后,工商局曾多次向他催缴,但他没有答应,还有意让工商局对其进行处罚,“目的就是想通过诉讼,推动改革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费的制度”。
“我这么做不是对哪一个人,我也不是对工商局,我是针对这个收费的制度。”程元福说。
2006年4月,鹰潭市月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程元福“非法拒不缴纳个体工商管理费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程元福立即停止拒不缴纳个体工商管理费的行为,及时补缴拖欠的2005年7月至2006年3月的个体工商管理费1350元人民币,并对程元福处以拖欠个体工商管理费一倍的罚款。
同年7月,程元福不服处罚,以行政处罚行为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将月湖区工商局告上法庭。10月8日,月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月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决定,程元福败诉。程元福不服判决,10月22日向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两个月审理,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管理费合法性遭质疑
余永华律师表示,程元福案不仅是1350元行政罚款的问题,他的背后折射出全国个体工商户每年要交上百亿个体工商管理费的问题。而收取工商管理费的做法,在他看来于法于理都说不过去。
在程元福一案的二审判决书中,记者看到,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是国务院1987年8月5日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对此,余永华律师表示,工商局收取管理费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越权行为。而根据198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暂行规定》以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于1992年发布的《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取主要用于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经费,及个体工商户的教育培训。
根据上述文件,工商局是在为一个社会团体———个体劳动者协会收费,而且动用的是国家行政权力。该行为显然违背了《行政许可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超越了工商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机关,他所收取的费用只能用于行政事务的支出。
另外,余永华律师还表示,行政机关向程元福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依据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这两个条例均规定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财政部制定。在198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财政部曾联合下发《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暂行决定》,对收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该决定已经在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87号文件中废止了。到目前为止,国家行政管理工商总局和财政部还没有下发新的规定。
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虽然确定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但由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明确规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而不是由国家物价总局和财政部制定。
国家物价总局和财政部制定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没有《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授权,等于没有上位法的支持,因此不能成为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法律依据。
维权缺失协会的声音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是值得注意的,我一直感觉这个案子主要参与其中的就是程元福个人和义派律师事务所。在这里面我没有看到当地的协会投入很多的精力”。义派影响性诉讼研究中心的研究员沙健嵩说。
沙健嵩表示,个人维权成本是非常巨大的,个体户面临的问题并不仅仅是收取个人工商管理费的这个问题。越是力量分散和弱小的个体户,越应该组织起来。如果能有行业协会的力量来帮他们维权,那么许多属于弱势群体的个体户也许不会选择“退市”。根据记者了解,1999年我国实有个体工商户3160万户,到了2006年6月,数字为2505万户,也就是说从1999年到2006年个体户减少了650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