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格里森姆:《诉讼之王》
李景健
2003年美国畅销书《诉讼之王》,简而言之:惊险、刺激的故事与令人信服的法律蕴藉,标准的约翰·格里森姆制造。在这个故事中,作者将集体诉讼作为主题,让这些动辄千万上亿美元的诉讼神话走下了神坛。
一些来自大洋彼岸的诉讼神话对中国读者而言恐怕也是耳熟能详。譬如一位老妇人因为被麦当劳的热饮烫破一点嘴皮而获偿200万美元;一名游客在海滩被树上掉下的椰子砸到而获州政府近千万美元赔偿之类。虽然这些诉讼在中国更多地被作为茶余饭后的猎奇谈资,但它们却绝不是天方夜谭。
美国普通法出于约束公司和保护消费者的立法目的,将产品伤害归责于制造商、供应商及其代理人。受到伤害的消费者甚至无需认定制造商的过错,只需要证明产品的缺陷和其所受伤害与产品缺陷的因果联系即可获得巨额赔偿。天文数字的赔偿金和高达赔偿额30%至40%的律师费,使得类似诉讼成为一块像我们的“超女选秀”一样能够“一夜暴富”的沃土。而深谙此道的个中高手———律师,则更是名利双收,成为了这场法律游戏的最终赢家。
正如书中所写:“逮住一个庞大、富有、盛气凌人的大公司在干肮脏的勾当实在够刺激。你抓到了那些贪婪的杂种,他们炮制出劣质产品去危害无辜的人们,而你,作为律师,将他们绳之以法。这才是我活着的意义。当然,钱有迷人的魅力,但只有抓住他们之后钱才能到手。我决不会住手,不管我能赚到多少钱。人们会觉得我贪得无厌,因为我可以洗手不干,到一处海滩上去了却余生。腻味!我宁可每周干它一百小时,想方设法去逮住那些孬种。这才是我的生活。”
诉讼老手弗兰奇对书中主人公克莱的这一段说辞几乎可以作为整个故事的核心。
然而,我们不应轻率地将一部通俗小说的主题假定得过高。以笔者看来,本书并非意在探讨侵权诉讼的伦理矛盾,而将其作为约束集体诉讼的《集体诉讼公平法》的立法前奏则更加缺乏依据。本书只是在为我们讲述一个扣人心弦的诉讼故事———一个小律师踏入集体诉讼充满机会而又危机四伏的世界,如何一夜成名却又最终身败名裂的曲折故事。这类故事虽然俗套,却充满张力,令人着迷。而在惊险的故事中被全面地展现出来的,更多仅仅是集体诉讼的真相而已。
帕顿·弗兰奇、达蒙·第第埃、威斯·索尔斯伯里,这些美国最富有的律师,向初出茅庐的克莱展示了这个领域的无限诱惑力:名车、豪宅、游艇、美女,以及维持这种奢华生活的滚滚财源。而克莱在一夜之间成为亿万富翁之后终于无法收手,遭受到了一连串的失败,最后身败名裂的遭遇,则将这个世界中残酷的生存法则描述得淋漓尽致。在这个时候,有关对产品制造商的约束、对消费者最大的保护等立法的初衷则早已不知所踪。正如格里森姆在故事结尾借吕蓓卡之口所说,“具有毁灭性的贪婪之力”成为了这一场又一场诉讼游戏的精神源头。而克莱与吕蓓卡的情感,则明显地具有精神归宿的意味。
格里森姆为自己选择了一个合适的叙事角度,笔者认为,这种合适的角度和精确的距离感正是本书以及格里森姆其他小说的智慧之处。对于制度的评价常常是,也应当是功利的和群体主义的,正如布什在《集体诉讼公平法》颁布之后所说:“集体诉讼如果运用得当,可以使美国的司法制度更有效率。”而限制集体诉讼的理由则是“避免集体诉讼被人利用以牟取个人利益”。其关注效率与群体利益的取向似乎给文学的介入设置了难以逾越的障碍。不过,在《诉讼之王》中,格里森姆始终与集体侵权诉讼制度,以及所叙述的制度中的人刻意保持着一种若即若离的关系,作者并未站出来直接观察甚至评价制度。而是通过制度中的人的经历来全面地展示这个制度在人性中的投影。故事本身并非作者观点的注脚,而是在努力接近个体的真相,以个体感受补充群体主义的自大,以对精神的关注对抗功利主义的偏执。书中来自作者法律实践经历的无数细腻细节,以及格里森姆娴熟的叙事技巧,在让这个小说丰满耐看、真实流畅的同时,也有力地支持着故事的叙述取向。《诉讼之王》,为我们展现了美国集体侵权诉讼的个体真相。至于如何看待这一切,以及如何评价这一制度,相信读者自然会有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