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显明
香港在保护著作权方面(香港一般用“版权”一词),最早期沿用英国的法律,而由于时代变迁,我们必须对有关法律进行研究和修订。现时,我们认为香港法律整体对版权权益是可以提供适切的保护。但若我们预见在社会发展中可能出现一些新的问题,产生新的侵权行为,我们是有责任及时为保护版权法律寻求新的路向,以切合未来需要。
现状
香港政府于2006年向立法会提交了《2006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目前立法会正对草案进行审议。
草案内容涵盖的五个范畴包括:版权的保护措施;版权的豁免制度;放宽平行进口的刑责期限;提高刑事执法效率及效能;以及其他与条例运作的一些修订。
侵犯版权的刑责
草案当中一项主要修订建议,是正式确定“业务最终使用者管有刑责”的范围,依然只适用于四类版权作品,即电脑程式、电影、电视剧或电视电影,以及音乐记录。
此外,考虑到刊印形式的版权作品亦应获得保护,因此草案建议引入了新的“业务最终使用者分发刑责”,针对在业务中复制以供分发,或分发四类印刷作品的版权作品(即书本、杂志、期刊以及报章)的严重侵权行为,并订立数量界限(即所谓“安全港”)。不过,为避免影响教学活动,条例草案订明刑责不适用于非牟利或获政府资助的教育机构。
为防止在业务中发生盗版行为,草案建议强化“董事或合伙人的刑责”条文。若某公司的行为引致“业务最终使用者刑责”,该公司负责内部管理的董事或合伙人亦须负上刑责。而在董事或合伙人直接授权下负责公司内部管理的人员亦有可能须负上刑责。这项刑责主要是针对被告人举证的责任,而该责任只是在援引证据方面。
草案中另一项加强版权保护的主要修订建议,是为配合数码科技的发展而拟定的。现时版权拥有人使用数码途径来储存和分发版权作品的情况日趋普遍,采用科技措施保护版权作品以防止他人作出侵权行为的情况亦然。现时,一些经过改装的游戏机控制台及其他规避工具能让公众使用或制作版权作品复制品。因此,草案建议将制作以供出售或出租、输入或输出以供出售或出租、或经销规避工具、提供商业性规避服务,都订为刑事罪行,以打击这类规避工具的销售,从而保护版权作品。
提高刑事执法效率及效能
为了提高刑事执法效率及效能,草案建议修订条文以加强打击侵犯版权的罪行,包括:将现时可就侵权罪行提出监控的时限由一年改为三年,由触犯罪行当日起计算,让海关执法人员有更充足时间侦调复杂的侵权案件;允许版权拥有人在检控侵权的刑事案件中,可授权代表为其作出誓章,证明没有批出特许与被告人进行有关的违法行为;就誓章方式证明版权存在和其拥有权的条文中,清楚表明须就有关作品载列所需资料。
总括的说,《2006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旨在加强香港的版权保护,协助香港发展知识型经济和创意工业,同时改善我们的版权豁免制度,照顾版权使用者及社会对确保知识传播和资讯流通,特别是教育界的需要,令他们能合理地使用版权作品。
未来
时代不断演进,科技不断发展,侵犯版权罪行也不断以一个又一个的新姿态出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20日完成《互联网公约》,香港1997年重订的《版权条例》亦已涵盖该公约的主要条文,令于互联网上分发非授权作品的人士亦须负上刑事责任。因此,香港海关过去对日益上升的网上盗版活动能采取刑事执法行动。
网上盗版活动加剧,网上盗版活动的形式也不断在演变中。而随着香港海关的重点打击,以及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现时网上盗版活动除了透过本地及外地拍卖网站售卖盗版光碟外,不少已大量利用“点对点”档案分享软件来分发盗版软件、MP3音乐档案及电影视像档案。
针对“点对点”档案分享软件的盗版活动新趋势,香港海关人员亦开始密切监察这类侵权行为。于2005年1月,香港海关首次就“点对点”方式的盗版活动采取行动,拘捕了一名利用“点对点”软件上载侵权电影“种子”到网上供他人下载的网民。
事实上,在数码环境中不断出现的新技术与网上盗版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已经带来了更多、更大规模的侵权活动。从执法的角度来看,香港必须适时检讨版权法律,不但要符合目前社会各方的期望和需要,同时亦需具前瞻性,才可以在世代变迁中继续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因此,香港于去年底展开对在数码环境中,应否为加强现行的版权保护制度议题上的研究,并广泛地向公众咨询。咨询的范围主要包括:
目前,《版权条例》针对网上分发盗版复制品的条文,主要设计上载以供他人分享的网民;至于下载活动,范围应比上载活动更广泛,设计的侵权者数目将更多。社会中对这类下载行为的观点如何,这样做能否窒碍咨询的传播,社会上能否取得广泛的共识……等,都是必须透过深入咨询和研究后,也许能得到一个普遍满意的答案。
同时,若针对互联网服务供应商而引入新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在法例执行上将会遇上什么样的困难,在目前尚在未可预料之中。
总结
香港在刑事规范人民行为的法律中,《版权条例》愈来愈受到社会及经济发展、消费模式等多方面的影响。在二十一世纪的年代,各种消费模式和货品都趋向于电子化、数据化。
在传统版权制度受到不断创新的数码、通讯技术的冲击下,为加强保护版权,版权拥有人要求政府引入更多民事及刑事责任的条文。但另一方面,社会大众及版权作品业务使用者对实施刑事制裁和为版权拥有人增订民事权利的建议存在一些反对声音,认为过度规管会窒碍科技的发展,并应留意在数码环境中加强保护版权可能会对资讯自由传播和个人隐私保障方面带来的不良影响。因此,香港正透过广泛的咨询,以改善版权法律,并在上述不同权益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为香港保护知识产权法律发展寻找未来路向。(作者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海关关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