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案在西南财大审理,上千大学生旁听
四川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启动后,“知识产权保护”成为最近几日的热门词。昨(22)日,作为知识产权周的活动之一,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搬进了西南财大多功能厅,面向社会公开审理,“神水”之称是夸大功能还是虚假广告?向他人邮送反映其他公司情况的材料,是行业情况澄清还是不正当竞争?台上,庭审辩论激烈,台下,上千大学生旁听记录。
写信反映直指“同行”假冒伪劣
下午2时,西南财大温江校区多功能厅座无虚席,原本的学生活动厅变成了临时法庭。审理的案件是一起公司侵权纠纷案。西昌奇奇饮料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矿泉水、饮料等产品的企业。由于无自有水源和自营生产能力,一直委托其他企业代为生产加工“奇奇”牌矿泉水,从事矿泉水贴牌经营活动,并于2004年在《凉山日报》上刊登了“奇奇”牌矿泉水的广告。
2004年4月25日,当地同样经营矿泉水的企业西昌航天矿泉有限公司针对奇奇饮料公司在《凉山日报》上刊登的“凉山州惟一通过国际认证,达到国际标准的矿泉水”等广告内容,向有关单位发出了统一的情况反映信件,指出“奇奇”并非凉山州的矿泉水生产企业,“奇奇饮料公司伪造了生产基地,其矿泉水是假冒伪劣产品”。
奇奇饮料公司认为航天矿泉水公司恶意诋毁,是同行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将其告上法庭。
一审判决
这不属于“同行竞争”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奇奇饮料除了曾经以“委托加工”为名与异地企业挂名“共用水源”外,至今没有自有矿泉水水源和实际矿泉水生产能力,而航天矿泉公司是有实际生产能力的矿泉水生产企业。因此,这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同行竞争”,而应按《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进行处理。
二审争议
“神水”是否虚假广告
奇奇饮料公司不服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自己与航天矿泉公司均属于同行业的生产经营者,航天矿泉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并给自己带来实际损失,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8852.77元。
同时,奇奇也提出了航天矿泉水公司在2005年4月15日《凉山日报》上刊登的“四川名泉螺髻山矿泉水”广告中,所称的“神水”、“凉山州惟一通过国际认证,达到国际标准的矿泉水”等是虚假广告。“我们和航天矿泉水公司生产销售的是同一商品,且这种商品具有可替代性,两者直接存在竞争关系,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解。”
航天矿泉水公司代理人则始终坚持“神水”的说法是《本草纲目》等各种文献中对矿泉水的评价,自己只是合理引用并未虚假宣传。他反而认为奇奇饮料公司广告中所称的“凉山州惟一达到国际标准的矿泉水”完全就是吹嘘,“连起码的生产能力都没有,只是给其他厂家的水贴牌销售,怎么可以说达到了国际标准?”
据了解,省高院将择日对此案宣判。早报记者周晶晶摄影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