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据了解,3月底召开的一个专题会议上,监管部门首次明确了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一些基本原则。
按照此前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但在定价基准日的选择上没有明确界定。
新的政策中,关于定价基准日的选择上,监管层首次明确定价基准日有三个时点: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与发行期首日。
知情人士称,具体为:一、如果认购对象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本次发行完成后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境外战略投资者,锁定期36个月,可选择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为定价基准日;二、认购对象为财务投资者,纯粹以现金认购的,如果锁定期为12个月,定价基准日则按照上述三个时点的股价孰高原则确定,如锁定期为36个月,则定价基准日可选择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但需在申报时选定认购对象,并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三、对于资产+现金模式的非公开发行,证监会将实施一次核准、两次发行的审核模式,定价基准日的选择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资产认购选择董事会决议公告日,锁定期为36个月,另一种是现金认购部分采用孰高原则,锁定期为12个月。一位创新类券商总裁表示,“监管层现在的目的是想通过更加严格的规定防止控股股东利用以前规则漏洞,防止损害上市公司与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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