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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的调研报告 知识产权保护不能“偏科”

王婧 李东霞 摄
王婧 李东霞 摄

  知识产权保护不能“偏科”

  ——来自浙江高院的调研报告

  法制网记者 吴晓锋

  4月14日至15日,《法制日报》与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联合举办的法制经济论坛在济南举行,主题是:金融风险防范与控制。

  记者获悉,近8年间,有大约3000家经营困难的信用社,在退市的过程中采取了关闭的手段。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表示,关闭只是行政手段,而不是法律手段,实际上这些信用社还没有彻底退出市场,对于与信用社相关的一系列法律关系并没有因此而消亡。

我国破产法中明确规定,对金融机构破产将另行规定。据记者了解,目前对于出台《金融机构破产条例》,有关各方还存在较大分歧。

  “有的企业存在只注重专利保护而忽视其他知识产权的偏科现象,这与浙江省企业大部分直接从事产品的制造有关”。

  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童兆洪向记者披露了该院刚刚出炉的一份调研报告———《司法视野下的浙江省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调研》。

  为优化企业自主创新的法治环境,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司法职能作用,浙江省高院成立了以副院长童兆洪博士牵头的课题组,从司法的视野对浙江省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及创新能力进行调研。

  课题组通过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向民营企业发放调查函、查阅全省法院自2002年以来审结的2000多件涉及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案件等,全面了解浙江省民营企业在加强知识产权意识、开发、管理、经营和保护等方面的现状,并从司法的角度对提高浙江省民营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提出了建议。

  【意识篇】

  1.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不强

  调查显示,有的企业误认为,只要其开发的新成果以论文形式发表,或进行了成果鉴定,企业就对该技术成果享有专有权利。其实要真正实现技术成果的专有权利,必须走申请专利的途径。

  有的企业在接受外方带有研发性的订单后,往往直接将样品甚至设计图纸一并寄给外方,以争取进行批量生产。结果外方将上述技术申请了专利(特别是外观设计),反而起诉研发方专利侵权。

  还有的企业认为技术成果作为商业秘密使用,既可节约申请专利的时间,又可处在保密状态,又具有排他专有性。但不少企业根本就不知道法律上对商业秘密的构成有许多要件的规定。在起诉对方侵权时,根本就说不清自己的秘密点所在,或所谓的商业秘密通过反向工程完全可以解密,结果将自己的研发成果拱手让人。

  2.“贴牌生产”阻碍自有品牌创立

  “贴牌生产”虽然使相当多的浙江民营企业搭车进入市场,在短期内积聚了大量资本,但企业发展的主动权终究掌握在他人手中,表面繁荣的背后是企业自主开拓和创新能力的贫乏,还很容易被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民营企业要在贴牌中学会创牌,精心进行品牌创造、品牌创新和品牌管理,真正实现从“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转变。

  【开发篇】

  1.技术创新能力较弱

  在专利诉讼领域,据对杭州、宁波、温州三个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至2006年期间审结的专利权民事案件的调查,发现涉及科技含量较高的发明专利纠纷仅占7.90%。

  发明专利权拥有的比例明显偏低的现象表明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不高。

  2.忽视情报信息工作

  在知识产权民事审判过程中,发现相当多的浙江企业不善于利用专利信息,在技术开发前没有进行专利文献的检索,导致企业技术开发起点低、耗时长、费用高、效率低。

  有的企业进行的所谓“创新工作”,无非是利用我国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进行实质审查的机制,申请别人早已申请的相同专利,或者在他人专利的基础上稍加改动,更有甚者在被控侵犯他人专利诉讼后,以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去申请专利,并以实施自己的专利为由又进行侵权活动。

  3.保护体系不够完善

  企业从产品研发到包装设计,从服务提供到市场销售,从许可使用到产品销售的过程,经常要使用和创造大量的知识产权。分别涉及专利法的保护,著作权问题,商号或商标,商业秘密制度的保护等等。

  但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有的企业存在只注重专利保护而忽视其他知识产权的“偏科现象”,这与浙江省企业大部分直接从事产品的制造有关。此外,浙江企业到国外申请专利或注册商标的权利意识还很欠缺,往往被国外竞争对手先行申请专利或抢注了商标后,被控侵权。

  4.技术引进盲从

  在审理中发现,有的企业在引进技术时,尤其是与外方成立合资合作企业时,外方经常以技术入股或技术转让作为投资方式。但有的案件中,外方开列的专利清单经后来检索发现只有三分之一是在中国申请并仍然有效的,也有的外方连专利清单也不列,只是告诉中方这项技术里有专利、有技术秘密,要收多少钱,中方糊里糊涂就签了协议。

  因此,在技术引进过程中,不要忽视专业权威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在技术引进中的作用。

  5.知识产权流失时有发生

  当前,企业的人才流动比较普遍,往往会造成原企业知识产权的流失,有的还会对原企业实施知识产权造成负面影响以及直接的经济损失。在审判实践中,发现许多企业在处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关系上,处理方式不够合理。

  有的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只限定了竞业禁止,但没有给予合理的补偿;有的企业根本就不知何为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该怎样保护;有的企业以员工违反竞业禁止规定为由,认为侵犯了企业的商业秘密,但却说不出秘密点所在,导致技术人才流失给企业带来的知识产权损害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救济。

  【经营篇】

  1.实施比例不高,“坐等”诉讼获利

  从浙江全省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来看,有相当部分的权利人虽然享有知识产权权利,但却并未在商品的生产销售和服务等活动中实施知识产权,而仅将知识产权作为阻止他人竞争的手段。

  有的当事人注册商标后用于囤积,待别人使用该商标时马上提起侵权诉讼,通过诉讼而不是正常的使用获取经济价值。

  有的当事人申请专利后不积极实施,将其束之高阁,坐等他人侵权,期望通过侵权解决程序来获得高额赔偿,或以诉讼相威胁,以期获得可观的专利许可使用费用,或通过诉讼达到转让专利的目的。

  2.产权收益不明显

  据浙江省知识产权局调查,在363家企业2238项自主开发的专利中,转让他人的仅为4项,转让收入4万元;许可他人的仅8项,许可收入30万元。企业专利转让、许可数量不多,收益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国知识产权市场流通渠道不畅的客观现实。

  调研组建议,要将知识产权财产权转化为企业的利润,可以通过对本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合理评估,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转让等多种经营方式获取收益,使企业的知识创新保持活力。

  3.融资功能发挥不够

  知识产权质押,是对知识产权价值的充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但审判实践中发现,浙江省的科技型中小民营企业,虽然掌握着大量的知识产权,有时并不能解决好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资金不足的问题。

  课题组希望有关部门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的融资担保功能,促进金融资本、知识资本与产业资本相融合,激活知识产权价值。

(责任编辑:车东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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