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敬儒)为推进我省文化体制改革,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省政府日前发出通知,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通知指出,对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中的财政税收、投资融资、资产处置、收入分配和人员分流安置以及引进文化人才实行若干优惠政策。
省委、省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通知指出,对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原财政供养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单位负担部分,3年内继续由原渠道解决,3年后由所在单位负责缴纳。原由财政拨款解决工资福利的职工符合住房补贴领取条件的,转制后继续享受按现行政策规定的有关待遇。对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自转制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取消原来享受的与所得税有关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待遇。原来享受的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