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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聚焦:职业健康,不容漠视的权益

  昨天上午,我市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启动。在活动启动仪式现场,市卫生部门对100位成年人进行了随机调查,有八成以上的被调查者对职业病及其相关危害知之甚少。

  统计显示,去年我市职业病病例居全省首位,职业卫生问题已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

  一年449例

  观念淡薄是高发主因

  “职业病是一种可以防治的疾病,但相关知识的缺乏,使不少劳动者在工作中不懂得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使自己的健康受到损害。”市卫生监督所所长张耕如是说。

  他告诉记者,莱山区曾有一位服装厂女工工作不足半年,便在生产过程中突然晕倒,被工友紧急送往医院,检查发现其白细胞明显低于正常值,并伴有再生障碍性贫血,未查出其他病因。该女工又到市职业病医院就诊,怀疑为苯中毒。通过调查得知,她从事的服装去污工作过程中,使用了工业用二甲苯祛除油污,却在工作期间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调查人员对现场空气采样发现,空气中含有苯、甲苯、二甲苯等多种有毒物质。

  事实上,我市还有许多人正受到职业病的危害。统计显示,2006年烟台全市共诊断职业病449例,其中尘肺病例368例,中毒及其它81例。职业病病例居全省首位,职业卫生问题已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

  据介绍,职业病是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我国早在5年前就出台了《职业病防治法》,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条件,及其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都做出了明确的要求。但目前,仍然有许多用人单位不够重视职业病的防治工作。

  “社会各界对职业病给国家、企业、个人所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和伤害还缺乏了解,对职业病危害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没有形成齐抓共管的防治局面。”市职业病医院副院长史懋功分析职业病高发的原因认为,目前部分用人单位法制观念淡薄,没有按照要求建立健全有效的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制度、措施,或用工管理混乱,对职工安全与健康不重视,健康监护制度落实不到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他说:“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生产水平不高,防护设施简陋,一些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材料在部分企业依然继续使用,职业病危害因素没有得到有效治理和控制,导致劳动者受到职业侵害。”

  农民工占15

  %高危人群发生转变

  随着外资和私有企业的发展,受职业病危害的高危人群发生了很大转变。“以往对健康有害的一些工种都由工厂的正式职工来做,这些工人有基本的医疗保险,能够得到国家基本的卫生服务和职业病防治服务,健康安全有一定的保障。”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黄建祝不无忧虑地说:“近年来,随着烟台经济的发展,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从事一些艰苦的、职业危害严重的工作。而这些临时工、短期合同工没有任何医疗保险,也不懂防范知识,因此成为职业病的高危人群。”

  调查显示,在我市已发现的职业病患者中,有65%来自乡镇、个体私营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我市共有一千余家,主要为采矿、纺织、服装、制鞋、电子、家具、化工、橡胶、塑料、电镀、彩印等行业,生产环境以接触粉尘、化学毒物、噪声、高温、振动等为主。而在这种环境下作业的近两万名工人中,绝大多数为农民工。我市职业病的发病人数以每年平均300多人的速度递增,现已超过4000例,其中农民工约占15%左右,农民工的职业健康问题越来越受到我市政府的高度关注。

  由于农民工大多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业主又不对其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使他们在合法权利受到损害、身患职业病时,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黄建祝告诉记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不管工人在企业中工作时间长短,只要是有害的环境,企业都应该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在有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环境中工作应该配备必要的防护措施,例如防尘口罩、防毒面具、防噪耳塞等,而且用人单位还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建立防治机制

  需企业与职工联动

  “我在市区的一个家具制造厂上班,经常能呼吸到含苯的漆料。前些天单位要与我解除用工合同,但却不答应为我做离岗前查体。如果我在4月25日之前不在他们指定的协议书上签字,就不能享受应得的利益。我该怎么办?”昨天上午,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现场,市民王先生的问题很有代表性。

  “务工人员在离岗之前的查体,是非常必要的,这不仅维护了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企业本身也是件好事。”市卫生监督所监督二科科长丁立告诉记者,《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了劳动者的七大权利。其中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等权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以前,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不强,甚至部分人不愿意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因为签订合同后,企业在为劳动者交纳工伤社会保险金时,要从劳动者工资中扣一部分,劳动者不愿意签订,企业也没有办法,这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造成巨大伤害。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一旦利益受到侵害,维权就比较困难。”

  目前,烟台务工人员对于职业病的维权意识正在不断提高。丁立讲了这样一个案例:我市某存在职业病隐患企业在辞退职工时,没有对其进行离岗前查体。当这十几名职工在数月之后得知国家《职业病防治法》中离岗查体的有关规定后,一举将该企业告到劳动监察部门。最后经劳动仲裁,该企业在不为职工进行离岗查体之前,不允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这些职工离岗数月按在岗处理,由企业补发工资。

  我市相关部门也加大了监督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某化工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对企业职工按时查体,被处以2万元罚款。

  “只有企业自觉地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防治机制,如建立合格的工作环境,定期让职工参加岗前、岗中、岗后职业健康体检,制定完善的工作和休假制度,规定一些危害较大工作的年限等。”丁立认为,企业职工只有了解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如何防护,具备了相关防治知识,才能在工作中自觉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自觉使用防护用品及设施,这样通过个人和企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有效地达到防治目的。

  本报记者 夏丹

  通讯员 张爱强 姜绪胜 摄影报道

  工伤与职业病致残下月起有了新标准

  本报4月22日讯(记者 夏丹 通讯员张爱强姜绪胜)记者今日获悉,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部署,《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新标准,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标准比老办法在鉴定原则、分级标准上更为详细,职工、用人单位在获赔或赔偿上也更趋合理。

  据介绍,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工伤职工享受待遇的依据,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原国家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1996年3月14日起实施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新标准根据伤残类别和残情程度划分伤残条目,从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4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解为5个门类,划分为10个等级共572个条目,较以前的标准多了102条,分级更加细致。

  同时,新标准将医疗依赖划分为一般医疗依赖和特殊医疗依赖,将护理依赖与分级原则挂钩,解决了原来针对伤残部位一般性医疗费用支付不清的矛盾。新标准还增加了部分器官诊断界定的内容,使伤残类别及等级描述更科学准确,更具操作性。

  电脑病成职业多发病

  本报4月22日讯(记者夏丹)“我平均每天都要在电脑前工作10个小时以上,经常感觉脖子和肩膀酸痛,眼睛疲劳,严重的时候还会流泪,视力模糊,这是不是职业病呢?”昨天上午,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现场,市民张小姐询问说。

  “如今,电脑病已成为白领的职业多发病。只要将办公室的灯光、书桌和电脑的位置稍做调整就可达到预防的目的。”市疾病控制中心职业卫生科科长林治宁介绍说:“眼睛长时间盯着显示屏就会产生疲劳。因此,调整室内灯光和显示器的亮度很有必要。将照明角度做一下调整,以阳光不反射到显示器的画面为宜。尤其是阳光直接照射进来的窗户应该用窗帘挡住。”此外,连续盯着显示器1小时对眼睛健康不利,应隔段时间休息一下为宜,闭上眼睛或向远处树林眺望可以缓解眼睛的疲劳。

  新闻背景

  全市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启动

  本报4月22日讯(记者 夏丹 通讯员 爱强)今天上午,职业病防治法系列宣传活动在文化广场正式启动。

  今年系列宣传活动的主题定为“劳动者健康与企业社会责任”,以广大企业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为重点对象,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提高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和积极性,进一步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据了解,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各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向政府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认真落实劳动者健康监护、作业场所危害控制制度,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对本企业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还特别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七项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如劳动者有权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知晓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以及对危害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的批评、检举和控告权等。这些规定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职业健康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以案释法

  患上职业病别自认倒霉

  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和获得赔偿的权利

  某工艺品厂的两名工艺品抛光工,平时工作是将铅制底胚涂上油状物把表面抛光。工作两个半月后,两人同时出现全身皮肤起皮疹、发烧伴恶心、乏力、食欲降低等症状。肝功化验结果为谷丙转氨酶明显增高,医院已排除传染病,高度怀疑两人所患疾病是职业性肝损毒物中毒。通过分析这两例病人的职业史,医生认为他们是因工作中接触铅而引起的肝损害。

  针对这种情况,两位病人应该申请职业病鉴定,享受《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的职业病人应该得到的待遇。但病人及其家属均表示:“我们不是正式工人,也没有签署用工合同,工作时间又不长,厂家是不会管的。即使确定患的是职业病,我们也不可能得到赔偿。我们自己有多少钱就看多少病吧。”结果仅治疗三天,两名病人均因经济原因而自动出院回家。

  对于不幸患上职业病时劳动者该如何依法维权,市卫生监督所监督二科副科长安玉美介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4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的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同时,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具体包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根据这些规定,如果查出患有职业病,劳动者可以运用上述的法律条款来保护自己。本报记者夏丹通讯员 张爱强 姜绪胜责任编辑:亦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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