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始末
本报记者 薛子进
三锋公司副总经理黄明丰拿着企业生产的电链锯比划道:“就是这短短1.5尺长的伪劣电缆线,使我们公司损失了近两千万元。”
本报记者 薛子进 摄
浙江三锋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黄理没有想到,被他人假冒的长1.5尺的一段电线,竟给自己的公司带来近两千万元的经济损失。
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个体工商户沈银乔也没有料到,本想通过在本地的刑事自诉逃避法律惩罚,最终还是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起诉。
三锋公司生产家庭用电链锯,产品畅销欧美和东南亚等国。2004年11月,三锋公司与江苏汇鸿集团机电有限公司签订了出口德国12.5万台电链锯合同,货值3000万元。德方在合同中规定:电链锯使用的电缆线和插头必须达到德国VDE质量认证标准。
三锋公司便委托有长期良好合作关系的浙江盛达电线有限公司提供所需的电缆线和插头。由于浙江省内通过了这种电缆线和插头VDE双认证标准的企业,只有宁波乔普电器有限公司一家,盛达电线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文革又找到了自称是乔普公司业务员的熟人沈银乔。
三锋公司的噩梦从此开始。
沈银乔信誓旦旦地保证按时提供乔普公司生产的VDE标准电缆线和插头。2005年1月至3月,沈银乔将近十万根带有插头的电缆线通过李文革陆续卖给三锋公司,价值十七万多元。为赶交货,三锋公司昼夜加班把沈银乔提供的电缆线安装在电链锯上,前期分4批6.6万台发往德国。
可是,三锋公司还没来得及为做成这笔国际生意感到高兴时,接下来发生的一切却让他们始料未及。
2005年3月17日,三锋公司突然接到出口公司的通知:这批电链锯在德国被检测出电缆线不符合德国VDE标准,暂停一切尚未组装的电链锯,已出境的产品全部在德国当地更换成德国产的电缆线。
经过一番紧急调查,三锋公司发现,沈银乔不是乔普公司的员工,卖给他们的带插头的电缆线也不是乔普公司产品,而是假冒乔普注册商标生产的伪劣产品。
2005年6月2日,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此案并对李文革实施刑事拘留,但沈银乔却一直负案在逃。在多次抓捕未果的情况下,永康市公安局于同年8月22日上网通缉沈银乔。
时间过去了一年半,永康市公安局突然得到消息:2006年11月3日,乔普公司以刑事自诉人的身份起诉沈银乔假冒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11月15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沈银乔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没收假冒的带电线电器插头一根、用于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模具一副。
沈银乔没有上诉,反而是等到缓刑的一审判决生效后,立即发函给永康市公安局要求解除对自己的网上通缉,理由是余姚市法院已经判了他的缓刑,根据一罪不再罚、一事不再理原则,永康市公安局不能再对他进行侦查。
但是,沈银乔的打算未能如愿。2006年12月30日,永康市公安局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将沈银乔抓捕归案。
是永康市司法部门违法“一事二理”?还是沈银乔想通过刑事自诉被处缓刑来逃避异地刑事公诉的惩罚?社会上对此也有两种不同看法。
记者带着疑问来到永康、余姚进行采访。
永康市公安局侦办此案的警官介绍,沈银乔的确给局里发过要求撤销网上通缉的信函。但余姚法院判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罪,我们是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抓的沈银乔。两个罪名不同,犯罪行为不同,受害人也不同,根本不存在重复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在余姚市法院,一位副院长表达了同样的意思,两个罪名不一样。这位副院长还特别强调,如果永康市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了沈银乔实刑,我院完全可以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重新改判实刑。
三锋公司副总经理黄明丰说,沈的亲属和律师曾跑到永康找过他,请求三锋公司“做公安局工作”撤掉网上通缉,并答应赔偿一些损失,但是他没有答应。黄明丰气愤地向记者算了一笔账:因为使用了沈银乔、李文革提供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伪劣产品,三锋公司直接支付在德国的返工费用就达十六万多欧元;在厂里没有发出的产品也要全部更换上从德国空运来的德国产电缆线,这笔费用是40万人民币。还有,因为这次事件,德国客户对三锋公司的产品质量和商业信誉持怀疑态度,已经取消了双方的业务往来,仅此就造成三锋公司每年损失16万台电链锯的订单,2006年、2007年损失应在近2000万元。这是刑事自诉判缓刑就能弥补得了的吗?本报永康(浙江)4月22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