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我国铁路实现了自1997年以来的第六次大提速。铁路提速,不仅积极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为加快国民经济发展奠定基础,同时也对新形势下铁路运输动员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面对机遇与挑战,应当积极采取应对策略,推进铁路运输动员建设创新发展。
充分发掘动员潜力,确立铁路动员战略地位
铁路是我国的战略运输线路,铁路运输也是我国最重要的战略运输途径。新的形势下,铁路运输动员仍是交通动员的重要基本领域,应充分认识发掘其潜力价值,进一步发挥其战略作用。
发挥铁路运输动员的资源优势。
铁路运输动员潜力资源是一种典型的存量资源,具有较强的军民兼容性,战时只需转化其功能便可直接满足军事需要,而管理体制的相对集中统一,使其更具“易动员性”。相对于其它运输途径,铁路运输具有运量大、运距远、效率高、成本低、受天候影响小等特点。此次提速后,京哈、京沪、京广、陇海等既有干线实现了200公里速度级的提速,大面积开行了5000吨级货物列车,客货运输能力分别增加了18%和12%以上,铁路的运力优势进一步突显。
强化铁路军交运输的支柱作用。
截至2006年底,我国铁路营运里程达到7.7万公里,旅客周转量、货物发送量、运输密度位居世界第一。国家运输能力较强、军队运输能力较弱,陆上运输能力较强、海空运输能力较弱的局面在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善,铁路运输动员仍将是未来交通动员的主要对象。我们应当巩固铁路运输支柱地位,充分发掘其潜力和动员功能,最大限度增强其运输保障能力。
提升铁路动员的战略投送功能。
此次铁路提速后,在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城市群和中原、西北、西南、东北地区重点城市间,大量开行城际快速客车,实现了公交化运输。加上之前建设完成的青藏铁路,我战略前沿和战略重点地区的陆上战略投送能力进一步提升,形成了更为有利的战略态势。我们应当借这一东风,充分挖掘铁路运输的战略价值,适应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新特点,提高其快速动员转化能力,为军事行动提供更为坚固的兵力投送和物资输送依托。
全面加强配套建设,推进铁路动员整体跃升
信息化战争条件下交通动员在方式、手段、组织实施和动员范围上发生了深刻变化,日益呈现精确化、智能化、系统化、一体化和社会化等特点。铁路交通动员的发展必须紧紧跟随这一发展趋势,在铁路大提速的基础上,全面加强有关配套软硬件建设,推进铁路动员的整体跨越。
加强铁路动员指挥网络建设。
铁路运输动员指挥网络体系是铁路动员的神经系统。要按照“有利于信息快速流动和有效控制作用”的原则,以贴近实战需要、高效快速反应、指挥协调灵活为目标,建设集指挥、控制、通信、情报和报警一体化的铁路动员信息网络体系。加强铁路信息系统软件研制,积极开发铁路网络数据库、载运工具数据库、专业保障队伍数据库,对铁路交通动员信息资源及业务流程进行优化和再造。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自动识别技术、导航定位技术和辅助决策技术,实现铁路运输动员指挥的智能化、可视化、精确化。
加强铁路运输人才队伍建设。
铁路运输人才资源是铁路动员潜力的构成要素和铁路运输动员的重要对象。到2006年末,国家铁路从业人员为209.85万人。要加大信息型铁路运输人才队伍的培养力度,培养具备精深的铁路交通运输专业知识和综合的信息化应用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加大对铁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国防教育,灌输信息化条件下作战行动和运输保障行动的必要知识,不断增强其国防观念和战备意识,提高信息化条件下遂行战时铁路运输任务的基本能力。
加强铁路运输保障队伍建设。
铁路交通保障队伍是一支重要的国防后备力量。要适应铁路提速后保障任务的新要求,根据铁路运输生产力布局的变化,及时调整改革铁路专业保障队伍和铁路沿线保障队伍建设,科学灵活编组保障民兵组织,注重军事技能和铁路专业的综合训练。结合平时运输、建设生产进行训练、演练,提高实战背景下的保障能力,强化快速集结能力、组织指挥能力和抢装、抢运、抢卸、抢修及综合防护能力,确保一旦有事,召之即来,来之能用,保障铁路军交运输安全畅通。
积极完善运行机制,提升铁路动员综合效能
科学顺畅的运行机制,是确保铁路运输整个动员机器正常运转和良性循环的“润滑剂”。应在铁路大提速的有利基础上,进一步优化铁路交通动员运行机制,发挥其提升铁路运输动员效能的“倍增器”作用。
创建高效的铁路运输军代体系。
我国铁路系统于2005年3月已由路局、分局、站段的三级管理体制改革为路局、站段的两级管理体制,而驻铁路沿线军代处目前还沿袭传统的三级管理体制。新的形势下,要进一步精简改革驻铁路沿线军代处的体制编制,提高铁路军交运输指挥效率。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理顺驻铁路局军代处、驻铁路团(营)级军代处与铁路局、铁路站段间的协调关系,明确各自职责,加强相互配合。要创新铁路运输动员组织指挥方法,实行分散与集中、按级与越级、定区与跨区相结合的动员指挥方法,适应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的运输保障要求。
完善铁路运输动员法规体系。
应根据形势变化,以《宪法》为指导,以《国防法》为依据,在现行《国防交通条例》、《铁路法》、《铁路军事运输管理办法》等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动员法规配套建设,注意法规体系的上下统一,相互衔接,明确军队与地方、政府与铁路企业等在铁路运输动员中的责任义务,进一步细化对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非国家铁路系统的动员法规制度,规范对被动员或被征用运力的操作人员的抚恤优待以及运输设备和运载工具的补偿办法,扩大公民、社会和新闻舆论对依法动员全过程的监督。科学制定铁路动员计划体系。在铁路提速调图后,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各层级铁路交通动员潜力调查,“准确、及时、全面、系统”掌握铁路运输动员潜力,为制定铁路动员计划体系提供科学依据。在此基础上,应综合统筹国家、战区、地区各类交通运输动员计划,严密制定全国性、区域性和专业性铁路保障计划及运力动员预案,突出动员需求提出的科学性和力量编组的灵活性。应将铁路交通运输动员计划纳入国防动员计划体系的大框架内,与战场交通运输保障计划融为一体,建立动员计划预案体系的定期更新修订机制,提高铁路运输动员的应急反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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