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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昨天下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肥东县委原副书记姜振华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对其犯罪所得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继续予以追缴。
同时,姜振华对价值人民币115万余元的家庭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宣判后,姜振华表示其服从判决,不上诉。
(胡明艳 本报记者 陈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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