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承德电(记者尉迟国利通讯员高冠军、杨劲松)由于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提醒,七旬老翁在浴池洗澡时不慎烫伤,浴池负责人认为是老人自己造成的,他们不应承担责任。而消费者协会却认为浴池在提供洗浴服务时,应当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不受损害,因此浴池负有一定的责任。
73岁的孙大爷是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1月27日,他在围场镇某浴池洗澡时,右臂不慎被热水烫伤,皮肤大面积脱落,不得不到医院进行治疗,医疗费花了3000余元,还没有治愈。事发后,孙大爷的儿子多次找到浴池的负责人要求赔偿,但一直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孙大爷家人向消协进行了投诉。在了解基本情况后,消协认为浴池在提供洗浴服务时,应当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不受损害。因此,孙大爷被烫伤,浴池应负有一定的责任。日前,浴池负责人同意赔偿孙大爷医疗费1200元,并表示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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